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

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我市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特色鲜明,是我市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健全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和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

(二)普查内容

各文物收藏国有单位情况的调查。按照普查要求填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开展过此项调查的,按照新的标准与规范重新填报。

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填写完成《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只需补充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附表。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清库建档与登录备案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国有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上方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各国有单位展开普查活动。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为基础。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由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三)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开展普查工作。

(四)数据汇总、统一上报

普查数据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形式报送,各文物收藏单位将本单位普查数据报送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杜寿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德成、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局长杨海波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协办、市编委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方志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

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全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普查工作;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编制《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及《安康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三)部门分工

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编委办配合做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名录的提供和建立;文化文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国有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档案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各级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各级国有教育、科研机构等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宗教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保存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工信部门配合做好国有企业保管的藏品的普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四)落实普查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保护与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的要求,切实保障普查经费,重点支持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数据管理和建档备案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全市普查经费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本地普查经费的落实。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尚未安排普查经费的县区要尽快落实,并将经费安排情况报市财政局。财政、文广部门要对各地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加强经费管理,对经费保障水平好、安排速度快、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优质高效的县区,在安排文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

从2013年9月正式实施,2015年5月31日全面完成。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1.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

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各级普查经费。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开始普查,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至5月)

市普查办公室汇总全市普查数据,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我市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编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收藏单位名录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评估普查成果,召开总结会。

六、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普查宣传方案,对各县区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相应宣传重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进展情况,报道文物保护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认真进行普查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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