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府办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方式,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让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阿府发〔2009〕1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办发〔2009〕4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县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定,从2010年起,各县设立县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最低不得少于40万元,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基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县财政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二、扩大经办金融机构

各县可继续选定农业银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也可对所在县各金融机构通过比选或招标的形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并在经办金融机构开设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帐户,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三、明确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依据《人总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规定,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代偿。贷款出现逾期后,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为不良贷款无法收回的,由经办银行申请,财政部门拨付应负担部分资金用于清偿逾期贷款本金。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效奖补机制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9〕28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州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研究和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即担保基金损失分担资金、担保基金补充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五、相关部门职责和借款人义务

(一)相关部门职责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利用好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我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放贷和催收工作。

2.人民银行:指导承贷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3.财政部门:一是负责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基金;二是负责落实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确保贴息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三是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代偿。

4.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放贷。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重新放贷。按月人民银行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报表。

(二)借款人义务

1.借款人要提供身份证明、生产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真实有效的资质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按规定履行贷款合同,贷款期满,按期还贷付息。

3.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各县人民政府是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有关问题,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以及经办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狠抓工作落实。

(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州对县的年度目标考核,今年州人民政府下达给各县的任务,未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但各县要依据当地实际,重点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劳动、财政、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简化程序,优质服务,保证有创业意愿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企业都能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四)劳动、财政、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加强贷后跟踪管理,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到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并协助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骗贷、逃贷和恶意拖欠等行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开展灵活多样、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帮助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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