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意见》(巴委发〔2012〕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巴委发〔2012〕13号),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实现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质)押融资,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进中求快、攻坚突破”的总体要求,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物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抵(质)押融资,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助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确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属的抵押融资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应通过经济、法律或行政等多种方式确保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

4.坚持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

二、操作办法

(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和征得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二)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农业标准化基地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四)开展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条件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五)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改变水利工程的原来主要用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所在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和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标准化生产基地物权基准价格。大力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

(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和农业、林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产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抵债资产。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并与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组建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担保服务体系,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涉农担保新产品,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覆盖面。

(四)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支持涉农国有银行扩展其县域和乡镇机构网点,开发更多适应“三农”发展的信贷产品。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将机构和业务向农村延伸,大力开拓县域和农村市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

(五)完善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征信管理体系。将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准确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信息支撑。加强银政合作,共同推动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和信用专合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出台配套的司法服务意见,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制度、流转价格管理体制,规范流转程序。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物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流转、指导监管价格评估管理,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物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房屋产权的流转、指导监管价格评估管理,制定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指导监管价格评估管理,制定林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的流转、价格评估管理,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流转和抵押行为。

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有关办法,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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