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促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促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促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德阳市促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

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及《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精神,现就促进和完善我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揽,以奋力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为指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重点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机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自律,构建审慎适度、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科学、激励机制合理、内部控制严密、具有较强担保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出资多元、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达4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5亿元,融资性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90亿元。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人行德阳市中心支行、德阳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管和服务;按照《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要求,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培训、监管评级等素质提升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依法收集提供我市重点项目和产业政策相关信息,监督健全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和省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市财政局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控股和参股)履行出资人责任以及财务、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国有资产和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与市经信委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激励政策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为融资性担保的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市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登记,提供全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人行德阳市中心支行要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引导银行将评级结果作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参考依据;督促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和现金收支管理。

德阳银监分局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逐步引导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推进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和谐关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科学规范发展

(一)落实监管职责,切实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风险的研究和预判,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开展持续监测分析,并将监测情况适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记分和综合评级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对资本金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监管,适时发布风险预警,避免系统性风险。

(三)坚持专项检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针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一些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采取分级、属地检查的形式,认真开展专项检查。要定期对资本金规模较大或业务量较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的报告、预警防范和处置制度。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预防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风险事件。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严格规范退出行为和程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持续运营水平,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完善年检年审制度,对达不到监管要求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按程序予以撤销。

四、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促进互利共赢

(一)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安全的合作模式,建立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

(二)建立政、银、担协商机制,定期互通相关经济金融信息和产业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合作范围和合作方式,及时总结经验,推广银、担合作的成功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风险预判和防控能力。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缴存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其担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四)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建立不同的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三方共赢。

(五)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和不定期交流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一)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力度,增强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实力。一是根据中小微工业企业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担保服务。积极落实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微工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二是以上一年度为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担保的额度为基数,在本年度有不低于20%的增幅并全部用于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是继续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09〕11号)文件,对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贴。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风险补贴的标准按本年度担保金额的0.1%-0.5%计算,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四)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五)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积极支持引导,鼓励做强做大

(一)各级政府要在资本、人才、融资资源等方面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专门为现代农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要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社会资金以及外资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等优势,着力在特定机构、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拓宽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领域,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

(三)适时成立全市再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能力,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

(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持续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整合担保资源,着力引导和培育实收资本金超过3亿元、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

七、加强素质培训,促进专业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专业性较强,需要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人员来负责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着力加强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懂业务、会监管的人才队伍。一是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尽快提升其专业素质,使其能够胜任监管工作;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按照规定程序将优秀的专业人才选拔到监管岗位上来,充实监管队伍,加强监管力量,防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维护其健康稳健发展。

(二)本《意见》颁布实施后,《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09〕1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12〕23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12〕31号)三个文件中涉及融资性担保体系奖励条款均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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