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办发〔2013〕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13-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资金”)30%基本公共服务部分,集中用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2013年的项目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批准,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项目工作即将展开,根据“量力而行、不摆资金缺口、建一个成一个”的原则和“统一规划、集中实施、分步推进、务求成效”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县人民政府是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综合推进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可研审批和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参与项目可研评审、财政评审、项目绩效评估、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续维护;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部门负责场地选择和工程质量监督,会同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运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二、建设任务

(一)2013年的项目。

2013年7月底前,各县对要求在2013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督查,对尚未开展项目可研报告评估和已评估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在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确保在2013年11月底竣工。

项目资金下达后,除受气候、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影响外,资金拨付2个月仍未开工的项目,州财政局收回资金重新确定项目。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建设项目。

根据经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2013年实施流程执行。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按照“先中心、后一般、先边远、后就近”的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建设。

(二)统一外观设计和徽标。州卫生局委托州建筑设计院统一设计外观风貌,各县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外观设计和建设。徽标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标准和样式制作。

(三)建设标准和内容。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进行可研、设计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

四、规范管理

(一)项目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已确定的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甘孜州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变更。

(二)项目造价管理。各县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四)项目资金管理。各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挪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要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县要按月向州卫生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五)项目后期管理。各县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结(决)算、档案移交、固定资产登记、后期维护等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卫生局报送项目总结、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影像资料。

五、监督检查

各县、各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程序审核项目、严格按规定组织项目建设、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州财政局、州卫生局要统一组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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