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2〕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2〕34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办发〔2012〕31号)、《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1999年8月27日广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市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以及中省驻市单位,统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和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和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七条各司其职,分级负责。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职权和职责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依法办理,按规操作。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优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九条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和解决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涉及的具体问题,高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要向建议代表、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在当年召开的市“两会”闭幕后1个月内进行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有关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进行认真办理,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函件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审签程序,答复函件在经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本单位的专委会审核,送市政府领导审签,最后由主办单位形成正式答复函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答复函件要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如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认真研究,做好“二次办理”工作,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召集人。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政协提案委、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和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条督查。市政府办公室要在年度办理工作时限过半后,及时会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联合开展办理工作督导调研,掌握办理工作面上情况,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办理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报办理工作情况。重点做好对办理工作“大户单位”(主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开展现场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办理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流程,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行办前询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三访办理机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现场办理工作,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办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主办件10件以上的单位要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要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责任制”,树立“强办理,抓落实,促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第十六条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参与办理工作过程,严把答复函件审签关口,及时研究和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安排部署办理工作,研究解决本单位办理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跨年度办理的“B类代表建议”(即承办单位上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在答复代表时,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和“B类政协提案”(即承办单位上年度办理的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在答复委员时,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视同本年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样,认真做好办理及答复工作。

第十九条市政府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承办单位未遵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任务的或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年终扣主办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对办理工作态度认真、措施得力、规范优质、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在次年召开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全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广安府办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

2.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

4.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附件1(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类)

广安市人民政府


××××〔××××〕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对省××届人大×次会议第号

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

你提出的《》(第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安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附件2(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类)

广安市人民政府


××××〔××××〕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对省政协××届×次会议第号

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你提出的《》(第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安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附件3(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类)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号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对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

你提出的《》(第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及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4(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类)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号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对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你提出的《》(第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人民政府

(广安市×××局)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及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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