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后困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广府办函〔2009〕188号
颁布日期:2009-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后困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农户灾后住房重建贷款难问题,省政府建立了汶川地震灾区困难农户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指标

省下达我市“汶川地震灾区困难农户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86505万元,分配情况如下:苍溪县8086万元,旺苍县11325万元,剑阁县18327万元(三个扩权县的指标省上已直接分配),青川县25162万元,利州区8999万元,元坝区4538万元,朝天区9666万元,广元经济开发区402万元。

二、使用对象和用途

担保基金仅对地震灾区困难农户(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和因地震灾害返贫农户申请首次重建永久性住房贷款予以担保,严禁挪作他用。贷款对象由各县区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

三、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对低保户和建卡贫困户住房重建贷款实行全覆盖,每户贷款最高3万元;对地震灾害返贫户重建住房贷款,每户贷款最高4万元。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贷款比例。

(二)贷款期限。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原则上担保贷款期限为5年。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四、管理办法

担保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特别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封闭运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存放在灾后农房重建贷款发放最多的金融机构。各县区要结合困难农户和因地震灾害返贫农户灾后住房重建特点和当地贷款担保实际,紧紧围绕“有效使用、规范管理、安全运行”的基本目标,对贷款担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部门职责分工、具体业务手续、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做到既方便简捷,又规范严谨;既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又切实控制担保风险。各县区要将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上报省市民政和财政局备案。

五、加强监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县区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适时开展跟踪检查和审计,切实预防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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