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酒类企业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15]23号
颁布日期:2015-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酒类企业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酒类企业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泸州市酒类企业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

为解决酒类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维护自身信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促进酒类企业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借新还旧担保贷款是指重点酒类企业原酒类产业发展担保贷款即将到期,因暂时不能抽出资金归还,由企业申请,经银行、担保公司审核同意,以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合作银行申请借款用于归还原贷款银行借款的一种借新还旧方式。

二、借新还旧担保贷款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市酒发办确定的市酒类品牌企业,对重点酒类企业中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借新还旧担保贷款支持。

三、借新还旧担保贷款设定专门的担保基金,由市政府出资6000万元,市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由兴泸投资集团公司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借新还旧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和指定银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在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照1:5的放大比例提供借新还旧用途的贷款;通过借新还旧所发放的贷款专项用于归还重点酒类企业在原贷款银行即将到期的借款。合作银行需确定专门的办贷机构,专门办理此项贷款业务。

单笔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即将到期贷款金额的80%,且额度不突破3000万元。

五、借新还旧贷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使用期限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借新还旧贷款费率标准:银行按0.27‰日息收取贷款利息,担保公司按0.1‰日息计收担保费。

七、借新还旧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酒类企业应在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月分别向合作银行和市酒发办提出借新还旧贷款的申请,申请时应附送申请书、原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及凭证、区县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出具的担保贷款推荐函(应注明同意使用借新还旧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按规定收集申请借款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评级授信。

(二)市酒发办审查同意后向担保公司推荐,担保公司根据市酒发办意见和酒类企业具体贷款情况进行审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三)合作银行收到《担保函》后,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并将借新还旧贷款资金划拨到企业在原贷款行账户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贷款。

(四)区县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对区域内使用借新还旧贷款的酒类企业向兴泸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借新还旧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等具体办理流程按银行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担保的受理、审核、审定等具体办理程序及核保规定按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八、借新还旧贷款的归还:担保公司应督促借款企业按时归还借新还旧担保的贷款,若借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借新还旧担保贷款本息时,由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并在贷款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借新还旧担保贷款本息。

九、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和借新还旧担保贷款运行监管:担保公司应每月按时向市酒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借新还旧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和借新还旧贷款的发放情况。

十、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为1年,在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本办法解释权归泸州市酒类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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