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的意见》(川府发〔2013〕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一)全面学习掌握《意见》精神。《意见》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到依法统计,切实提高数据质量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依法统计和数据质量控制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意见》纳入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学习;各部门(单位)要在党委(组)会议及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组织认真学习。

(二)深入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客观实际和经济发展规律的预期目标,不得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时应当征询并充分尊重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意见。目标考核管理部门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目标考核管理模式,建立更加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和效益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制度

(一)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各地各部门不得强令、授意或暗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等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要立即清理并废止全市出台的此类文件。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守统计“四条红线”(坚持“先进库、再有数”,绝不自行修改名录库;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统计工作“有人员、有资格、有台账、有网络、有计算机”的要求,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和配备取得从业资格的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组织、管理和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1—2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明年全面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各地要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五级联网,全面提升网路服务水平。

(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登记工作,依法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会计和业务资料。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

(四)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市统计局要组织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规范统一、方便填报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建设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建设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进行认真总结,找准差距,扎实推进建设进度。要继续坚持主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对不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不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的地区和部门立即责令纠正。市统计局要继续完善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机制,积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五)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由联系统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协调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公安、法院等部门构建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市统计局要积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充分利用部门信用数据资料,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统计对象如实提供数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切实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县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辖区经济总量和人口数量相适应,确保不低于全省县级统计机构平均人数水平;有空编的要通过公开招考、组织遴选或考调等方式在明年内将人员落实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打造团结和谐、务实高效的统计队伍。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改善统计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增加统计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对新增调查项目工作经费及时足额追加财政预算;各项普查经费要按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予以落实;工业统计、商贸统计、投资统计、节能降耗调查、居民收入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四)加强统计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知识宣传和主要统计指标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理解、支持统计工作,避免对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有关媒体要大力支持统计宣传工作。统计有关法律法规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和当地党校(行政管理学院)的法律课堂。各级部门及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和使用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定或与其数据不一致的统计资料。

(五)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各地要支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增加统计执法人员编制,配备统计执法专用车辆。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巡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凡经查实的案件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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