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府办发〔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联合起草的《南充市市辖城区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南充市市辖城区建设工程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扶持优秀诚信建筑企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办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交纳标准

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5%的比例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三、交纳方式

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

四、信用浮动

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信用浮动管理。施工企业上两个年度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无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凭有效证明享受相应减交政策。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减交条款的可累加执行,但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表彰享受减交的,不再享受同一项市级奖励表彰减交,且所有奖励表彰最高享受减交额度累计不得超过50%。

(一)施工企业在上两个年度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以上书面表彰奖励的,减交40%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在上两个年度获得过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书面表彰奖励的,包括省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等荣誉的,减交30%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在上两个年度获得过“南充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以及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表彰奖励的(包括市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等荣誉),减交20%保证金。

(四)本市一级资质企业、本市上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减交30%保证金;本市二级资质企业减交20%保证金。

(五)施工企业近三年在市辖城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不低于3个,且均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30%保证金;在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2个项目,且均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20%保证金;在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1个项目,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10%保证金。

五、区域联保

(一)凡符合第四条1—4项中任意一项条件的施工企业可采取区域联保。即施工企业在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2个以上工程项目,经企业申请,可用合同金额最高项目按第四条信用浮动减交标准交纳保证金,对该企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工程项目联保。

(二)凡近三年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承建该开发企业项目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享受减交政策。

六、动态管理

对项目开工建设后,实施了常态化劳务管理,且按要求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数字化管理平台上传相关资料的施工企业,可申请提前退回50%的保证金。

七、保证期限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项目竣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且无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由施工企业提交申请并承诺无拖欠工资,方可退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八、监督管理

(一)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组织发放,人社、建设、公安负责现场监督,用于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及时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

(二)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足额补交。逾期不全额补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已减交的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责令其在2个月内按项目补交已减交和提前退回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全额补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执行期间国、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具体条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