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5月30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4〕13号),附件8“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第9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第63项的“消毒费、屠宰、销售环节收费”,不纳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收费性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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