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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函[2014]11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攀办发〔2013〕50号)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研究,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一、全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要求缴纳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投标单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以现金或支票等形式交纳保证金,不接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保证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除外)。
三、中标单位应在签订《中标合同》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采取担保方式。中标单位可将其在招标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由中标单位补齐。
四、中标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采取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招标单位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攀办发〔2013〕50号文件继续执行,其内容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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