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宜宾市人民政府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函件格式

2.宜宾市人民政府答复全国政协提案函件格式

3.宜宾市人民政府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函件格式

4.宜宾市人民政府答复省政协提案函件格式

5.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函件格式

6.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市政协提案函件格式

7.××县(区)人民政府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函件格式

8.××县(区)人民政府答复市政协提案函件格式

9.宜宾市×××局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函件格式

10.宜宾市×××局答复市政协提案函件格式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宜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县(区)政府职权和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六条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县(区)政府职权和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市、县(区)政府职权和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八条市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九条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市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县(区)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市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

第十条依法办理,按规操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要向建议代表、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专人保管,防止丢失;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内,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认真办理,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答复。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应重点突出落实建议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意见的有关工作计划、举措和时限等。

答复函件右上角应标注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标注“C”。答复末应注明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加强提办双方的联系。

如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在商定的期限内将本部门的办理情况和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既可以分别办理,也可合并办理,合并办理的应当就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别答复对应的建议代表或提案者。

第十五条寄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建议、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的建议、提案,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委员或商领衔人大代表、第一提案者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召集人。

承办单位在给建议代表或提案者寄送答复函件时,应同时附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或加盖有承办单位公章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

市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的全国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承办的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协办单位;承办的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协办单位。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交寄方式,以免遗失。

第十六条督查。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落实分管领导、专门科室、专门人员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应当强化对办理工作的全面督查,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建议代表、提案者和人大、政协组织参加。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强化督办问责。

第十七条总结。主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3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问题、后续办理安排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后续办理。对上年办理结果为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积极开展再次办理答复工作,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对当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办理答复明确的问题解决计划、步骤及承诺时限,做好后续办理工作并将取得的新成效及时书面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并抄送有关部门。

当年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电话咨询、上门回访等方式,及时听取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评价;同时,应当主动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或《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的回收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应将上述“两表”的“回收率”作为考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归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文件等有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应当把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牵头抓、承办人员具体办分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了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应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后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机制。

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坚持和完善承办单位、建议代表或提案者、人大或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办理、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及邀请建议代表、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大力实施“开门办案”,主动在办前、办中、办后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准确掌握其真实意图,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办理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同时,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汇报衔接并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督办会、专题调研和视察等办理协商活动。

完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坚持和完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政府分管领导领衔、联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室牵头督促、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专项督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办理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在认真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形式,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应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同志批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或办理难度较大、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或初次办理答复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应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专业秘书科应当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整合督办力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落实。

完善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使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承办单位内部要定期通报本单位办理工作进展及质量等情况。

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办理工作情况;应当按照办理工作“双轨制”要求,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网上办理工作,确保纸质办理答复和网上办理答复同步运行。

第二十四条强化办理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先进典型及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宜府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

000001宜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

对ⅩⅩ届全国人大Ⅹ次会议第×号

建议答复的函

ⅩⅩⅩ代表: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2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

000001宜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

对政协ⅩⅩ届全国委员会第Ⅹ次会议第Ⅹ号

提案答复的函

ⅩⅩ委员: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附件3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

000001宜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

对省ⅩⅩ届人大Ⅹ次会议第Ⅹ号

建议答复的函

ⅩⅩ代表: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附件4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

000001宜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

对省政协ⅩⅩ届Ⅹ次会议第Ⅹ号

提案答复的函

ⅩⅩ委员: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附件5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0001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对市ⅩⅩ届人大Ⅹ次会议第Ⅹ号

建议答复的函

ⅩⅩ代表: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有关协办单位。

附件6

(Ⅹ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0001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协ⅩⅩ届Ⅹ次会议第Ⅹ号

提案答复的函

ⅩⅩ委员: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有关协办单位。

附件7

(Ⅹ类)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

000001县(区)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

对市ⅩⅩ届人大Ⅹ次会议第Ⅹ号建议答复的函

ⅩⅩ代表: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有关协办单位。

附件8

(Ⅹ类)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

000001县(区)府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

对市政协ⅩⅩ届Ⅹ次会议第Ⅹ号提案答复的函

ⅩⅩ委员: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县(区)人民政府(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有关协办单位。

附件9

(Ⅹ类)

宜宾市ⅩⅩⅩ局

000001ⅩⅩ局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ⅩⅩⅩ局

对市ⅩⅩ届人大Ⅹ次会议第Ⅹ号建议答复的函

ⅩⅩ代表: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ⅩⅩⅩ局(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有关协办单位。

附件10

(Ⅹ类)

宜宾市ⅩⅩⅩ局

000001ⅩⅩ局办理〔ⅩⅩⅩⅩ〕ⅩⅩ号

密级★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宜宾市ⅩⅩⅩ局

对市政协ⅩⅩ届Ⅹ次会议第Ⅹ号提案答复的函

ⅩⅩ委员:

你提出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第Ⅹ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宜宾市ⅩⅩⅩ局(印章)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单位:ⅩⅩⅩⅩ;

联系人: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有关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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