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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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四城区(含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登记管理。抵押人的财产办理前位抵押后,其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方能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得再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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