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自贡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3%以上(含3%)至8%,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8%以上(含8%)至12%,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15%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5%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12%以上(含12%),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2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2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筹集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分担,荣县、富顺县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分担。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和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要把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总体推进实施,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编制并及时提供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发改部门要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并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牵头会商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

(四)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五)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负责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领取国家助学金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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