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自府办函〔2009〕76号
颁布日期:2009-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

创业促就业的意见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8〕15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

(一)改进贷款审批管理权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变层层审批为区县统一审批。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担保、审批发放、管理服务和贷款催收等工作均由各区县负责。

(二)调整担保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各区县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担保基金规模由各区县根据自身财力和属地贷款需求自行确定。为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启动,各区县首次补充筹集担保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担保基金到位时间为2009年6月底前。

各区县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对担保基金的筹集、运用、风险控制、损失分担、监督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县设立的担保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常运转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筹集到位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专户存储于各区县指定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实行封闭运行。

(三)建立担保机构

各区县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也可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并在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开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将筹集的担保基金足额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处置担保基金。

(四)确定承办银行

为保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连续性,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仍确定为市商行。承办银行要落实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积极受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承办银行对按规定审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逾期贷款回收率在80%以上的区县,应确保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区县回收率低于80%时,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业务。

(五)代位清偿逾期贷款,清算市、区县担保基金

将市级担保基金(原市级筹集担保基金的50%、各区县自筹的担保基金和省级筹集到的担保基金)分解到各区县。市商行对各区县逾期尚未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和利息首先在各区县担保基金规模内代位清偿,担保基金清偿不足的区县,可申请借支市级担保基金先行代偿。代位清偿工作完毕后,市级对各区县担保基金进行清算,将各区县担保基金余额分别划转到各区县担保基金专户。各区县担保基金代偿后务必重新补足担保基金,以利于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情况,其贷款额度原则上掌握在5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四)完善逾期贷款代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逾期贷款代偿机制,建立催收回归机制,促进代偿和担保基金补充常态化,形成“基金担保—贷款发放—逾期代偿—催收回归”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代偿机制的建立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与承办银行商定。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按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劳动保障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自财建〔2004〕614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

承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上级财政承担25%,按企业属地关系由各区县财政承担25%。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呆坏帐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各区县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贷款实际需求,积极筹措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区县制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运用和风险控制等作出相应规定。

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奖补机制

(一)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各区县要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担保基金的建立和持续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市财政将积极争取省级担保基金的支持和补助,并综合考虑各区县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市级担保基金,对区县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

(二)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补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承办银行、担保机构、承担催收工作的部门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市里将依据有关政策对各区县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补。

(三)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清算工作,对上级拨付的贴息资金和各区县筹集的贴息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五、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管理办法

各区县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管理办法,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推荐和审查工作制度,规范贷款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贷时限。

(二)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各区县要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科室工作人员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借款人的创业意识和能力,提高经营项目成功率;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方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访制度,为借款人提供积极就业政策扶持,切实控制和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三)健全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

要加大对已形成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尽全力组织追收。各区县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催收工作组,集中力量,采取措施组织清收;承办银行要加强与各区县的联系,共同做好清收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催收工作。对清收回来的逾期贷款,按规定归垫到各区县担保基金专户。

对未逾期或新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各区县与承办银行要建立到期贷款信息通报制度,制定逾期贷款催收办法,明确、落实催收机构和催收工作责任,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催收工作激励机制,努力做好催收还贷工作。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改进工作服务模式

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建立创业培训与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要尽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社区创建指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要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承办银行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七、切实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

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工作组更名为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组)并调整协调工作组成员,调整后的协调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国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勇毅、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刘俊熙任副组长,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甘永军、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学良、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忠伟、市就业局局长胡珍剑为成员。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勇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忠伟、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学良、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甘永军、市就业局副局长蒲永彬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财政、劳动保障、银行和社区等单位的工作职责,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

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的目标管理,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违约率控制等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内容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协调工作组每季度对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告制度

各区县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报表报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工作,并按季向协调工作组报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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