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矿〔201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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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7 | 失效日期:2017-11-3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处室:
《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的收缴,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7日
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我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矿山复垦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签署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相关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统一对已签署的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盖章;已签署协议的不再重复签协议。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采矿权人将核定应缴的矿山复垦保证金汇入全市矿山复垦保证金统一缴存账号中。
全市矿山复垦保证金统一缴存账号为:
账户名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账号:170601040006875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天津红星路支行
有银行账号的采矿权人通过倒提或电汇方式划款;未开立银行账户的采矿权人可在当地农业银行通过个人电汇方式划款。
三、采矿权人凭银行划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验银行划款回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逐笔登记备查表,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部门核对到账情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待款项到账后为各缴款的采矿权人开具统一收据,转交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收据和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交付采矿权人。
四、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严格按照标准通知采矿权人缴纳矿山复垦保证金;按上述工作程序做好收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1月3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7〕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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