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2〕127 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

资源论证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方案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

党发〔2011〕4号)精神,落实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

用,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义

我市是资源型缺水的城市,多年来平均水资源量为15.69亿

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23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加之1997年以来华北地区持续干旱,

引滦来水已不能充分满足我市城市用水需求,只有通过应急引黄

济津以解燃眉之急。“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快速,

需水量也将显著增长,虽然南水北调通水后引江水可暂时缓解城

市缺水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水资源问题仍是影响我市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深入分析水

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科学论证规划布局与水

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在经济

社会发展决策中坚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本依据,优化生产力

布局,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

和产业发展,对于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

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

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

(一)编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开展水资

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列

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

(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

应当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编制

(一)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审前编制规划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要按照水利部发

布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

号)执行。

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主要内容可适当简化,但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论证;规划水资

源保障可靠性分析论证;取水、供水、用水、耗水、排水平衡分

析论证等。

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审查

(一)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

体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在审批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

面审查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三)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四)已经审批的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

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要加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示范工

业园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津水资〔2010〕29号)要求,

抓紧开展相关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规

划一律不予审批。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

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制定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

资源〔2003〕3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已经审批的规划,其规划范围内的供水工程在进行水

源、水厂、给水加压泵站、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项目的立项审查

时,立项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供水工

程的水源应当符合全市水资源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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