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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决定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决定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拉萨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请示》(藏爱卫办发〔2009〕7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
拉萨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新时期城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化和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拉萨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爱卫、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全面推进拉萨市整体卫生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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