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决定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决定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拉萨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请示》(藏爱卫办发〔2009〕7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

拉萨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新时期城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化和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拉萨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爱卫、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全面推进拉萨市整体卫生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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