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 16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9〕2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劳社字〔2009〕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程序和用途
第二条贷款对象:地区本级及喀什市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其中:对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人员应在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公司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向指定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贷款程序:借款人自愿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喀什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地区天诚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核贷。
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自接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答复。
第四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贷款通则》的基本要求;
2、借款人须具有喀什地区常住户口,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贷款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应出具县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参加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具有所开办项目20%以上的自筹资金;
6、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条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对公司类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贷款卡、股东会决议;
3、借款申请书及附件,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详细说明;
4、财产抵(质)押说明;
5、借款用途的详细说明及与此借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6、贷款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保证贷款应提供的保证人资料
1、若是机构担保,应提供:
(1)第六条中3—5条所有资料;
(2)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3)连带责任保证意向书;
(4)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若是个人或合伙联保,应提供:
(1)保证人喀什地区城镇户口本、身份证;
(2)保证人合法收入的证明;
(3)保证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财产的承诺;
(4)有关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
(5)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不断完善反担保形式。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000元—30000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的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创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按季贴息,经办贷款的农村信用社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建立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是贷款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的三倍。
第十三条行署确定喀什地区天诚担保公司为地区担保机构。地区财政部门全权委托地区天诚担保公司管理担保基金。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由地区财政部门全额支付地区天诚担保公司。
第六章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地区担保公司应暂停对该农村信用社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社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喀什地区担保基金的年度贷偿率最高限额为20%(即不高于20%),这里所提的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即扩大倍数余额)之比。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七章贷款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职责
(1)积极宣传贷款政策和程序,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
(2)开展入户调查,认真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
(4)街道(乡镇)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大本辖区内借款人到期贷款的追缴力度。
第十六条地区、喀什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宣传和组织、落实、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2)定期组织经办银行、人民银行、财政局、经贸委、担保中心召开业务沟通会,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办法。
(3)担保对象的审查和最终确定;
(4)微利项目的审查和认定;
(5)展期申请认定;
(6)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地区天诚担保公司的职责
(1)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履行其职责;
(2)为借款人建立担保贷款档案,记载其信用情况,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申请人经营项目的赢利前景和其他情况,确定贷款担保数额和期限;
(4)《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
(5)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基金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贷款农村信用社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及时了解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
第十八条贷款农村信用社的职责
(1)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3)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4)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
第八章贷款管理与考核、贷款服务
第十九条承办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所发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如不良率达到20%,贷款信用社仍在放贷,一切责任由贷款信用社承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当借款人出现还款风险,经严格审定后,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部分,其贷款本金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偿还。但贷款信用社在划拨前,必须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由担保公司和贷款信用社就贷款损失情况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划拨。
第二十条贷款服务:贷款信用社要简化手续,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在申请人提出申请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信用社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九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贷款信用社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信用社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地区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地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应认真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一),本表一式五份,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农村信用社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报表报送制度(见附件二),从2009年第三季度起,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同时报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基金运行等情况。创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表三)于次月5日前上报。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喀就发〔2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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