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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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州各单位: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一项重要货币信贷扶持激励政策,也是拓展金融服务领域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环境,加快妇女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大贯彻落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力度,促进广大妇女更好地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具有克州辖区户口,法定年龄以内,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女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女复转军人、回乡创业女农民工、残疾妇女以及其他城乡登记失业妇女;经街道、乡镇以上组织表彰过的各类先进妇女典型、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以女性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农牧区“妇”字号基地领班人、妇女协会成员以及有固定居所或经营场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的创业就业项目、妇女致富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新疆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要求,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认定条件
(一)城镇下岗失业妇女。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女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三)回乡创业女农民工。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四)先进妇女典型。街道、乡镇以上组织颁发的证书或表彰证明;
(五)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局、社区、场证明;
(六)农牧区妇女致富创业带头人。女生产大户由村委会、村妇代会证明,或参加过职业技能、科技培训、创业培训的持证人;
(七)城镇女复转军人。需持《复员转业退役证》;
(八)女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证》;
(九)合伙经营。符合以上一至八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组织章程;妇女协会组织证明、乡镇以上命名的“妇”字号基地证明、妇女生产合作社章程;
(十)组织起来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女性领办或妇女就业岗位数占企业用工总人数的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十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贷款项目
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适合妇女从事的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重点扶持以下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一)传统手工艺品制作业;(二)以吸纳妇女就业为主的家政、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三)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等服务业;(四)其他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项目、企业和产业。
四、贷款程序
申请
1、个人贷款申请
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妇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克州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
核表》(详见附表1),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出具以下资料:
(1)本办法“第三条贷款认定条件”所述及的证件、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及可行性报告;
(5)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如有价证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资卡、林权证、营运证等;
(6)本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
(7)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小企业贷款申请
由贷款企业向本企业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妇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克州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1),并出具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
(5)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
(6)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与吸纳安置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小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担保
承办的商业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人提供的有价证券、林权
证、房产证、土地经营权证、营运证等有效权证办理质押。
对受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以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或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三)调查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妇联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人提交的材
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审慎原则,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前要对申请贷款人、借款企业进行公示),向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担保机构推荐。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和资信情况,是否具有经营能力;
2、核实有关证件、营业执照;
3、有无固定经营场所;
4、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本人是否参加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个人品行有无
不良记录;
6、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四)贷款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根据基层联审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对上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出具担保手续。
(五)放贷
符合条件的个人持已审查资料,到承办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给贷款申请人(借款企业)书面答复。
(六)贷款收回
1、经办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采取风险
防范的有力措施,加大贷款回收力度,按照程序及时催收,收回贷款本息。
2、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妇联组织要强化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反馈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生活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收回工作。同时,要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强化跟踪管理组织工作。
五、贷款发放、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
(一)个人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持已审查资料和担保手续,到承办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先按80%贴息,其他20%纳入风险金中,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伙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贷款可按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先按80%贴息,其他20%纳入风险金中,展期不贴息。
(三)中小企业贷款: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且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呆账损失银行承担90%,财政承担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六、完善妇女创业就业服务平台
(一)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要建立妇女创业结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业工作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指标落实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配合,落实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指标。
建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妇联等四部门的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妇联负责组织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牧区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水平和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妇联进行实体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进行程序性审查,承办的商业银行按照贷款的程序进行办理。
(二)建立奖惩制度。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劳动保障事务部门、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10笔以上、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乡镇,按照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补助,用于各基层妇联开展此项工作相关经费及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对小额担保贷款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乡镇和个人由州、县(市)妇联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党委政府推荐给予表彰;对于因基层审核不严,造成小额担保推荐回收率达不到90%的乡镇由州、县(市)党委政府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市)妇联推荐回收的妇女创业贷款,纳入现行统一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基层妇联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1、妇联组织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核表》(详见附表2);
2、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复核盖章后,由县(市)妇联统一向财政局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报表及材料。
3、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妇联。
4、妇联按照各县(市)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兑付。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妇联要通过服务窗口积极向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在全县(市)广泛征集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妇女创业项目,定期向社会发布和推介创业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及吸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妇女创业人员在准备创业和开办企业期间,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在创业人员经营过程中,应开展服务,帮助创业人员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企业。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财政要尽快牵头,建立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协作、风险控制机制,在财政资金开户、就业保证金、优惠政策等方面,应向承办金融机构倾斜,增强其资金实力,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促进辖区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七、尽力防范贷款风险,促进贴息贷款良性发展
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业务,涉及面广,金额小、户数多,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各经办银行要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积极地承担这项贷款的发放任务。
一是强化社会信用功能。人民银行要继续推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导开展信用乡镇、村、信用社区建设活动。经办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扩大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真实情况,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是认真落实担保、保险责任。在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克州小额担保贷款要按照银行一般商业贷款程序进行运作和管理,将小额担保贷款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出现呆坏账,应由商业银行代位清偿80%,担保基金或风险基金代位清偿20%。
三是依法保障不良贷款清收。妇联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们、担保机构和经办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跟踪小额贷款发放、使用和回收情况。一旦出现不良贷款和骗贷行为,各级妇联要积极协调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协助经办行做好贷款追缴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克州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附件2:《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表1:
克州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申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养老保险个人帐号
贷款用途
申贷人类别
持证号码
贷款金额
自有资金
贷款期限
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
营业执照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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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单位公章)
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
担保机构
意见
(单位公章)
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
经办金融
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
附表2:
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报表
单位全称
(单位公章)
当年实际
发放人数
当年实际发
放金额(万元)
当年到期贷款
应收金额(万元)
当年到期贷款
实收金额(万元)
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
奖励的比例(%)
奖励金额(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担保
机构
意见
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应拨付(单位)二0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资金万元。
(公章)
经办人:批准人:
年月日
妇联
意见
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应拨付(单位)
二0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资金万元。
(公章)
经办人:批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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