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工程“三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工程“三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工程“三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工程“三权”

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安居富民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为切实解决好安居富民贷款难问题,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在农民“三权”抵押贷款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发展农业生产,推进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等都离不开信贷支持。从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看,贷款难仍然是突出问题,“三权”抵押仍然是最大“瓶颈”。因此,必须不断地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累经验,破解难题,有所作为。

“三权”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颁证的集体或个人林权;符合规划且已纳入安居富民工程当年建设计划农民已经认购并开工在建的安居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直接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贷款抵押,地上农作物(包括葡萄、红枣、杏子等)可一并抵押,其价值由各县(市)农经部门提供,并按近三年该作物年平均收入的60%乘以贷款年限设定抵押率(具体办法见附件1);对于林权抵押的,借款人持林权证即可申请贷款。林木价值可根据该林木品种按当年市场价值的60%设定抵押率(具体流程见附件2);对于安居房抵押的,由各县(市)住建局办理房产证(房屋基础完工后即可办理),抵押率可按安居房造价的60%设定(具体流程见附件3)。为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在建房屋的评估,由各县(市)或各乡(镇)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可打包进行。

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在各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承贷银行可申请法院在不改变“三权”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交易。土地经营权、林权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它农村经济组织;安居房交易对象主要是本村或本乡镇符合安居富民房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

二、因地制宜,继续积极做好传统农林信贷业务

传统的农村信贷模式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信贷支持途径,各县(市)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民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选择不同的信贷模式。

(一)联户担保+银行小额信用贷款

安居富民房建设形式多样,既有整村推进,也有分片零星修建。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可继续通过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贷款。

(二)公职人员担保+银行

公职人员即包括有偿还能力且未给他人担保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扩大到国有企业职工)的贷款担保。农户可自行联系确定上述担保人办理担保贷款。

(三)政府融资平台+农户“三权”(或其它有效资产)反担保+银行

县(市)国有资产评估投入政府融资平台,用于安居富民工程项目贷款的还款保证。银行按其平台净资产的比例给农户发放贷款。贷款农民使用“三权”证或农村运输工具等有效资产向融资平台做反担保抵押,按正常贷款条件向银行申请贷款。

(四)融资担保公司+农户“三权”抵押(或其它有效资产)反担保+银行

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安居富民”担保部,由融资担保公司为安居富民房贷款提供担保,农民使用“三权”证或农村运输工具等有效资产作抵押,提供反担保进行贷款,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不低于1∶3的规模发放贷款。

(五)村集体资产抵押+银行

使用村集体资产(集体林权、集体土地、村办企业等)作抵押,银行凭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为农户发放贷款,抵押率可不超过60%。各村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以上信贷方式也可支持农、林、牧、三产服务业、酒庄等产业的发展。

三、不断优化信贷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各县市要组织开展农户的分类工作,将偿还能力强、偿还能力弱和无偿还能力的农户划分出来,实施不同的融资办法。对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等无偿还能力的农户,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先建设50㎡安居房,剩余30㎡预留茬口和门道,待条件成熟再建。这样在国家安居工程房补贴、救助补贴的基础上,其农户筹集少量的资金就可实现建房。

要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民,由地区相关金融部门进行梳理,并将名单分发到各县(市),由所在乡(镇、场)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抓好该农民的逾期贷款的清偿,乡村干部分片包户催还贷款。要逐步构建农村信用评价机制,提高农户信用意识,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示范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的确立和考核,夯实农村信贷工作的社会信用基础。

解决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对农民“三权”抵押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有明确要求,各县(市)、各部门都要本着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大胆推进、有效管用的原则,在推进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措施。

附:1.吐鲁番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吐鲁番地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流程

3.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地区安居富民贷款难问题,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制定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抵押权人是指经过国家银监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所有金融机构。

第五条抵押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七条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评估。由乡(镇)农经站负责,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土地经营权评估工作,县(市)农经局审核把关;抵押物的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乡镇、村年土地出租价格的平均数)x经营期限(从抵押申请年起计算的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年限)+地上农作物近三年总收入的平均数(农作物包括葡萄、果树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抵押登记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为县(市)农经局。

第十一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参加农业保险的,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金融机构为该项保险的受保人。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抵押人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债权实现

第十九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一条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承包或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农经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吐鲁番地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流程

1、林权权利人提交贷款申请。

2、向放贷银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及原件(两人以上的要有共有人意见书;集体的要有两个“三分之二”表决会议纪要)。

3、放贷银行审查申请人信用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条件的放贷银行出具《同意林权证抵押贷款函》;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4、借贷人持《同意林权证抵押贷款函》、林权证、身份证明到林权登记中心(县市林业局)对资料进行审核登记。

5、符合条件的,具体承办审核负责人、林权登记中心(县市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6、依据《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林权权利人与放贷银行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7、资料整理归档。

8、本工作流程由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吐鲁番地区安居富民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安居富民房屋登记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薄

(五)发证

二、安居富民房屋权属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提供一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各县(市)规划局提供的符合规划的证明

(四)当地安居富民办确认证明

(五)个人认购房屋已开工建设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有关要求:

1、安居富民房屋产权证的申请工作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初审合格后,报各县市安居富民办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由各县市安居富民办统一到房产部门办理安居富民房屋的权属登记。

2、安居富民房屋产权证上要注明“土地性质、安居富民房屋”字样。

3、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要建立安居富民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4、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房产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居富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5、各县市要做好安居富民房屋权属登记的宣传工作,采取广播、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老百姓及时了解、积极参与我地区开展的这项惠民工作。

6、本流程由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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