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2〕358号
颁布日期:2012-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3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改善首府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樊新和副市长、市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吴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副局长

刘家荣新疆军区环保绿化委员会副主任

杨继勇米东区副区长

丁彤卒经济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周永军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孙宝瑞天山区副区长

宋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杨春水磨沟区副区长

杨志明达坂城区委常委、副区长

杨序德乌鲁木齐县委常委、副县长

赵世英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春安市发改委副主任

庞彬市经委纪检组长

吴亚东市建委副主任

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

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市安监局副局长

恩和市水务局副局长

哈布力?叶更巴义市农牧局副局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伟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何甲武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一)办公室

主任:赵世英(兼)

成员:冯金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

郑斯超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

王淑梅市环保局总量处处长

浦庆伟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辜天军市环保局环评处处长

宋向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万新平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处长

许宝军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杨文市建委燃气热力处副处长

邵雅琴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吴晔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主任科员

热依汉?克力木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胡文玲市发改委农业及地区发展处副处长

汪德志市经委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处主任科员

李剑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人:郑斯超,联系电话:4617831

(二)第一督查组

组长:谢泳(兼)

成员:杨春(兼)

浦庆伟(兼)

万新平(兼)

邵雅琴(兼)

许宝军(兼)

联系人:浦庆伟,联系电话:4620353

(三)第二督查组

组长:庞彬(兼)

成员:宋向阳(兼)

冯金社(兼)

胡文玲(兼)

汪德志(兼)

联系人:宋向阳,联系电话:4636304

(四)第三督查组

组长:赵世英(兼)

成员:郑斯超(兼)

王淑梅(兼)

热依汉?克力木(兼)

李剑(兼)

联系人:王淑梅,联系电话:4640017

三个督查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范围

(一)继续加大对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火电机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要制定限期治理计划,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加大对除尘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重点地区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销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2.加强对重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辖区涉及钢铁、重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重化工等行业企业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全面排查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风险单位。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宣传广告牌,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加强报备程序及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做好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的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准确掌握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情况。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等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须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等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及不按要求进行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单位、尾矿库等环境风险单位。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环境风险单位、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主要检查企业所属类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执行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情况、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2.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3.加强对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安全和环境监管。对从事重金属矿采选、冶炼及皮革鞣制、电镀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业务的企业,要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4.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现场核查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收贮、注销、转让(出)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安全防护(屏蔽)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市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工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对已依法取缔和关停的违法企业,电业部门负责对其停止生产用电供应,水业部门负责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至7月中旬)。

各区(县)都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召开动员大会,层层进行动员部署。7月30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每月1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各督查组将组织力量督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

各区(县)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区(县)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辖区实行“双否决”,即:评选各种环保荣誉称号时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时一律否决,并对该辖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四)营造工作氛围。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报道、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区(县)要将本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及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于7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纳入年终考核。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