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伊州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去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对州直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口岸组织相关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清理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工作,并于2011年2月底前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报至州金融办,申请领取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2011年3月31日前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停止与其发生担保约定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县(市)、口岸要结合本地实际拿出有效方案处理好清理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类金融风险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工作情况报州金融办。

四、州财政局要协调下属相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好企业名称变更及申领经营许可证等工作,同时加大对各县(市)、口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合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各县(市)、口岸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化解各县(市)、口岸落实《办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消极影响。

相关文件下载地址:http://jrb.xinjiang.gov.cn

州金融办联系电话:80207088020609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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