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州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伊州政办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州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5号)精神,加强对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州直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为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向自治区金融办报告工作,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州金融办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州直实际,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相配套的清理、整合方案,建立健全行业统计、重大风险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监管责任,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州金融办要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对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报告自治区金融办,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为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抓紧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州人民政府将成立由州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州直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六、明确县(市)、口岸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应尽快明确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初审上报、日常监管和系统风险处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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