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54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为目标,把加快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作为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全面开办,重点推进,创新机制,互惠共赢”的原则,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政策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加强林业金融服务,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促进全市山区综合开发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以林权抵押贷款、林权贷款担保、林业保险和林业信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补偿体系。到2015年,5县(区)建立较为完善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林权服务体系得到健全完善。2011年至2015年,力争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到2015年末,在全市5县(区)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多元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支持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定位实际,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从支持“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高度,加强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充分结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多、服务面广、面向“三农”的优势,积极开展林农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探索与政府、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农业银行保山分行要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保山市分行要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要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支持新组建的“村镇银行”将业务拓展到林业贷款,促进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信贷市场体系。

(二)积极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要积极开展林农个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担保机构”、林农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林农”、林农自主联合等林权抵押贷款新形式。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采取“一次核定、循环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增加贷款资金的操作灵活性和使用便利性。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的覆盖面。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把对林农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社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农专业合作社+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三)大力完善林权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在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林权登记部门要严格审核,规范林权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积极推进林权交易市场建设,建成省、市、县三级林业、金融内外联网的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四)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量价分离”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国有林权评估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调查规划队伍进行评估。集体林权评估以惠农便农为前提,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等灵活的评估方式,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按照《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价格,建立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议评估的机制,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免收评估费用。简化续贷续押项目评估,在抵押物实物形态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对原评估价值进行调整,可沿用历史资料。

(五)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根据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尽量减轻贷款客户的利息负担。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证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贷款人,可以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支持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

(六)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贴息扶持力度。对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林权抵押贷款,引导借款人申报贴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审核后向省林业厅申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对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级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先纳入国家和省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给予贴息。

(七)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林业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化的林业担保机构,推广“公司+林农”担保贷款,公司与林农签订长期合同,由公司对林农贷款进行担保,林农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各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林业贷款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采取林权抵押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八)促进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各县(区)要加大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森林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向担保机构注资和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省级财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和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各级财政也可整合相关资金,参照省级办法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通过政策引导与制度激励,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风险合理分担,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参与主体的成本负担和风险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促进森林保险机制的建立。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实施重点推进县(区)森林保费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补贴试点,将林木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统一保险、统一理赔。引入涉林信用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分散借款人和银行的风险。鼓励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金融服务合作,共建信用共同体。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部门的作用,向上积极争取政策,积极促进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办。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林业、人行、银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推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林业部门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的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机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与监测分析,方便信息查询和贷款管理。在腾冲和龙陵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待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各县(区)。对已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管。探索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信贷联络员制度,协助银行做好贷后抵押物的跟踪和管理。林权抵押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权变更和流转手续。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且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协商后,必须通过采伐解决的,可以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

(十一)其他创新试点。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其他内容创新。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结合保山市实际,从2011年到2015年,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一)先行试点阶段(2011年3月—2011年12月)。成立保山市林权抵押推进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选择林权改革配套工作比较成熟完善的腾冲县、隆阳区和部分银行业机构为试点,各县(区)和银行业机构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进行探索。试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3月)。领导小组对腾冲县、隆阳区和各试点银行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保山市实际的林权抵押贷款的做法,为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打牢基础。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4月—2015年12月)。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在5县(区)和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林业局局长、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行长、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政研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研究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山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联动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协调,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研究、制定保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各项配套政策,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好腾冲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推进现场会,研究解决林权抵押贷款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和数字乡村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普及相关知识,使广大林农进一步了解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及程序,掌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林权评估等相关知识,同时以信用村镇建设为依托,开展好诚信教育,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要按照涉农贷款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政策,积极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林业产业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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