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州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确保2011年6月30日前建成服务事项齐全、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核心,廉洁勤政、公正透明、服务规范、务实高效为工作原则,按“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行、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目标。2011年6月30日前建成宽敞整洁、环境优美、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事项齐全、办事公开透明、服务设施配套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2011年12月30日前建成制度科学完善、服务便民利民、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以及70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并投入运行;2012年12月30日前建成县(市)、乡(镇)、村(社区)上下衔接、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应进必进原则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原单位不得再受理、办理和撤回进驻中心的事项。

(二)充分授权原则

1.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收费的单位,要确定首席代表,经单位授权,代表本单位行使决定受理、现场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发证等行政审批权,以及组织、协调和督办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A角是常驻窗口工作人员,A角因特殊情况不在岗时由B角顶替,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2.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窗口单位要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首席代表保管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效力与各单位行政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效力等同。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提供印章内容,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刊刻,政务服务中心刊刻好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由各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告知本系统和有关单位。

(三)公开透明原则

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应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结情况,以及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申报人权利、监督投诉渠道等,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三、机构建设

(一)规范名称

县级政府应设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并统一使用“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名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使用“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名称。

(二)机构设置

各县组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时可整合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原有人员编制。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加挂县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原则上设置为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下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办公室和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96128专线管理等股室,履行本级政府的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96128专线管理等职责,指导和督查乡(镇)、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

具体的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四、场所建设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或升级改造原有服务大厅。对于部分单位已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敞开布局、开放服务且暂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办事服务大厅,经州政务服务管理机关批准,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要求,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一)窗口设置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运行设立独立窗口、综合窗口、临时性独立窗口。窗口的数量和设置,要能满足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办事的基本需要,并在大厅醒目位置设置咨询引导台、服务指南、咨询服务和投诉窗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窗口等。

(二)大厅布局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需要,政务服务中心需建立办公区、群众休息区、会议室、监控室、电子网络平台区等功能区,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评价器、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办公设备。

五、进驻内容及方式

(一)进驻内容

1.进驻事项。部分垂直管理单位,本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证照办理、资格审核和备案、信息咨询等服务事项。进驻中心事项,必须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州政务服务局备案。

2.进驻单位。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县级行政单位进中心;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与县有关的部分垂直管理行政单位进中心;金融、中介等具有服务职能的单位根据需要进中心。

(三)进驻方式

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编制情况、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政务服务可按常驻制、联办制、综合代办制、临时进驻制四种方式进驻。

1.常驻制。有经常性业务且办件频率高的单位采用常驻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办事窗口,由单位直接选派工作人员常驻窗口,负责受理承办本单位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

2.联办制。针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由牵头单位窗口人员统一受理,承担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义务,提供服务和指导,各涉及单位窗口人员在接到牵头单位的通知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即“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3.综合代办制。针对审批事项较少、办理频率低的部分单位采用综合代办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由进驻单位选派窗口工作人员轮流值守,涉及综合窗口其他进驻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值守人员按照规定受理后及时通知该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到中心办理。综合窗口常驻工作人员1名,下一个单位的窗口人员为本班次的后备人员。

4.临时进驻制。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相对集中在某一特定时段,且其他时间业务量较少的单位采用临时进驻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1—2个临时性独立窗口,临时进驻制单位在业务量办理较集中的时段,派出人员在大厅设置的临时性独立窗口办理业务,在业务量小的其他时段,列入综合窗口代办其业务。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进驻单位、进驻方式可参考附件。

六、集中收费管理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其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随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设立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各窗口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七、中心人员管理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量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悉、责任心强、服务水平好、身体健康、综合素质较好,且在本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不变。在窗口工作期间,窗口工作人员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在业务上接受原单位的指导。窗口工作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其组织关系要正式转到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过组织生活,参加党组织活动。

(二)严禁窗口单位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窗口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窗口工作或者工作表现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退换要求,窗口单位应及时更换并根据政务服务中心意见予以处理。

(三)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评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实有人数实行优秀工作人员指标单列,考核结果作为原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存入档案。

八、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单位明确一位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存的问题,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九、严格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和督查、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部门进驻不到位,授权不到位,不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按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大理州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常驻制单位及行政审批事项建议表

2.大理州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制单位及行政审批事项建议表

3.大理州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事项建议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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