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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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全州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作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被人们称为“地球之肾”,在净化水质、保持水土、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湿地产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全州现有各类湿地59187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2%。加强湿地保护在保障我州生态安全,促进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湿地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州地质地貌特殊,全州湿地具有类型复杂多样、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由于对湿地认识不到位,保护措施滞后,致使湿地所面临的破碎化加剧,天然湿地面积萎缩,湿地污染范围日益扩大,资源过度利用,外来有害生物危害局部区域严重等问题尚未根本遏制。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对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湿地保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特殊作用。大理州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众多的湖、海、塘、库及河流是云南省乃至全国越冬候鸟的重要栖息地,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富集区。大理裂腹鱼、剑湖高原鳅、茈碧花等特有物种分布在大理洱海、剑川剑湖和洱源茈碧湖等湿地,保护好湿地资源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
(三)加强湿地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作用。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资源,对于开展科学研究、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重要景观为目标,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科研、监测、科普能力及管理水平为重点,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科学管理,分类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促进湿地保护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循自然规律,根据湿地功能类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规划先行,以科学的规划统领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正确处理好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探索以湿养湿的良性循环利用模式,促进湿地资源合理利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云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大理州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大理州实现洱海II类水质目标三年行动计划》(即“2333”行动计划)等规划,通过5-10年的努力,使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生态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形成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在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好洱海、鹤庆草海、剑川剑湖、洱源西湖、茈碧湖、海西海,云龙天池和宾川上沧海等重要湿地,使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退、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得到遏制,使湿地保护管理和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加强湿地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月”、“洱海保护月”等活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生态文化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普及生态文明知识。通过大力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认识湿地、保护湿地的生态文明意识。
(二)加强湿地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县市要根据湿地管理的紧迫性、特殊性,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域的湿地管理办法。要加强湿地普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营造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湿地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对现有湿地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坚决制止侵占和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各县市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开展湿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逐步将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天然湿地数量和总面积不下降,生态功能基本稳定。
(四)推进一般湿地的认定。要在进一步加强重要湿地保护的基础上,按照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自然属性和典型性,启动一般湿地的认定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在认真调查和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科学确定一般湿地的名录、面积和范围,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大理州湿地保护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分区、分期、有序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六)开展退化湿地修复。退化湿地修复是我州湿地保护的一项长期重点工作。要尊重湿地自然规律,将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植物分布区域、污染湖泊湖滨带、饮用水源地的天然起源退化湿地作为重点修复区域。优先选择一批在湿地退化初期和可恢复阶段的湿地,在适合的水文条件下,采取自然恢复措施,实施抢救性修复。对于破坏严重的人口密集区湿地,可建设近自然的人工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状况。要启动湿地保护恢复示范点建设,利用示范效应,推广好的经验。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改善退化湿地生态功能,切实减少湿地硬化面积,维护湿地野生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净化水质,构建粮食和湿地产品生产安全防护屏障,确保生态系统稳定。加大湿地监测站、点建设,开展湿地生态有效保护和资源动态监测,适时发布《湿地生态状况报告》。
(七)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要选择符合条件的湿地,开展湿地资源利用许可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制定我州湿地资源利用许可制度,探索妥善解决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的方法,改变湿地资源低价值、不科学、不规范的利用方式。要在湿地保护规划的指导下,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大特色湿地产品培育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增加群众收入。要利用独特湿地景观资源,结合湿地科普教育,湿地文化,依法依规开展与湿地承载力相适应的湿地旅游,吸引社会对湿地的关注,提升旅游品质,使湿地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八)繁荣湿地生态文化。将湿地公园作为我州推进湿地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5年时间,结合湿地保护和修复成果,建成一批集湿地科普教育、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文化展示和拓宽群众致富渠道于一体的湿地公园,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体验湿地功能、享受湿地休闲娱乐、了解湿地文化、接受湿地保护教育,有效促进湿地生态和民族文化传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湿地知识进机关、进校园活动,让更多的机关干部和学生首先了解湿地知识,成为传播湿地文化的先行者。挖掘并弘扬民族湿地传统文化,传承各民族优良的湿地保护和利用方式。建立湿地志愿者工作机制,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湿地生态文化和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形成热爱湿地、保护湿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将湿地生态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湿地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协调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州级在州林业局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全州湿地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市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在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湿地保护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加湿地保护项目的预算内资金投入;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湿地管理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并将湿地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湿地保护科普教育;科技部门要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关键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加快湿地科技队伍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湿地污染的防控、治理和查处力度;水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的管理、规划和利用;农业部门要加强种植结构调整、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资源利用,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防控;国土、住建、规划、气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
(三)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将湿地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湿地保护投入。从2014年起,州级和各县市财政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逐步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湿地监测站(点)建设、湿地规划编制、一般湿地认定、湿地机构能力建设、科普教育、退化湿地修复,以及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工程等工作顺利开展;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确保国家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探索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国际资金和先进的理念、技术,广泛吸纳民间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
(四)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由大理州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牵头,州级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各县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州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州委督查室和州政府督查室,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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