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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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根据《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由州人民政府设立、认可和颁授,旨在鼓励青年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择优推荐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公开申报、层层评审、集中表彰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设“州长奖”和“州长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五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评选活动于3月启动,5月完成;每届评选“州长奖”和“州长奖提名奖”共20名,两个奖项所占总名额比例不作限定,视推评结果而定。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参加“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的创业青年个人或创业团队(含非大理籍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良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大理州辖区内主导创办了至少一家企业,通过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再就业。以创业青年个人申报的,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以创业团队申报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创办企业招收大中专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较多,在促进当地就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本地区创业就业工作的杰出代表。
第八条创办企业发展思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以人为本、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实际运营至少两年,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第九条创办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具有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条创办企业必须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及改造升级、转型企业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优先评选从无到有,白手起家的创业青年或团队;继承所得、子承父业等类型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原继承资产基础上确有较大发展,并吸纳较多人数就业的,在申报资料中附有力支撑材料,也可作为评选对象。
第十二条历届“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和“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获得者,不再列入评选范围;历届“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提名奖”和“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提名奖”获得者,符合评选条件的,可继续参评。
第十三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优先评选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环保、民族文化等国家和大理州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创业者。
第三章评选机构
第十四条“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活动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主办,授权共青团大理州委、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在共青团大理州委设立“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设立“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具体组成人员由评选活动办公室确定,由团州委书记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组成人员中要有熟悉创业就业工作的党政干部、专家学者、杰出青年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
第四章评选步骤
第十六条申报推荐。按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材料由各地团组织汇总后上报评选活动办公室,个人自荐的直接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第十七条初核、初评。评选活动办公室根据申报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参评资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初评,确定20名候选人。初评名额不满20名时,按空缺处理;当出现得票相等超出20名时,就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若再次投票依然票数相等,不能确定的,增加评选名额。
第十八条一次公示。初评完成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作为期5天的一次公示。公示期间若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举报且查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空缺名额按初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考察、终评、审定。一次公示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考察、终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州长奖”和“州长奖提名奖”的具体名额和人选,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二次公示。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二次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二次公示中若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举报且查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不足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理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集中表彰及宣传活动。州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获奖者创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帮扶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青年创业典型的评选办法,并报“大理青年创业州长奖”评选活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参评者,评选活动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评选对象获奖后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由评选活动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金,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大理州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评选活动同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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