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文政发〔2014〕61号
颁布日期:201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4〕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切实缓解“三农”融资难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州、县(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给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时的专项资金。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建立州级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同时建立和安排县(市)级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与州级资金一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州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条件

第四条风险补偿对象:指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发生损失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获得风险补偿的条件:

(一)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种养业、加工业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三)已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或中止执行,或贷款逾期二年以上;

(四)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70:3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承担70%,州级财政补偿10%,县级财政补偿20%。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一年,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财政补偿比例缴还州、县(市)财政。

第四章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承办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县(市)财政局申报上年内和本年内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收到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县(市)财政局应会同金融办对风险补偿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审批:县(市)人民政府签署审批意见后,向州人民政府申报州级的补偿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金融办联合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四)各县(市)本级补偿风险金应在本级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拨付金融机构。

(五)州级风险补偿金由州财政局下拨各县(市),各县(市)应及时拨付金融机构。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及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金融机构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五)文山州“三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申请、审核汇总表;

(六)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县(市)申报州级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县(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文件及文山州州级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申请、审批表;

(二)县(市)财政局下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

(三)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意见;

(四)州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州、县(市)财政局和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风险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文山银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金融办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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