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标规定执行。本《控制指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文本不再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2014)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严格项目用地准入,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包括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我省对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和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等七个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七项控制指标标准。具体指标见《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1)。

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建筑系数等四个指标构成。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控制指标标准。具体指标见《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2)。

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容积率、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和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三个指标构成。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控制指标标准。具体指标见《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3)。

四、在本《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别修正系数表(2014)》(附件4)的规定。

五、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1)、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2)、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3)、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别修正系数表(2014)(附件4)、控制指标内涵及计算公式(附件5)共六部分组成。

附件:1.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2.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3.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4.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别修正系数表(2014)

5.控制指标内涵及计算公式

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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