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办〔2011〕19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于2008年发文,迄今已执行三年。为更好地适应宣传工作发展趋势,鼓励和调动各地、各处室宣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考核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订与完善后的《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宣传工作,鼓励和调动各地、各处室宣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营造重视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办公室不参与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制度规范
1.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明确,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计15分;
2.年度有工作意见或新闻宣传计划计10分;
3.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用稿汇总等科技宣传材料计10分;
4.不定期组织新闻通气会计10分。
(二)作品采用
1.报刊类
(1)《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新华社内参计20分,头版计10分,其他版面计5分;
(2)《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计16分,头版计8分,其他版面与《新华每日电讯》计4分;
(3)《科技日报》、《科学时报》、《浙江日报》头版头条、报眼计8分,头版计4分,其他版面计2分;
(4)《钱江晚报》、《今日早报》、《浙江科技报》、各市日报等报纸头版头条计6分,头版计3分,其他版面计1.5分;《今日科技》特稿专稿计6分,一般稿计3分;
(5)其它省级行业部门、市级其它纸质媒体头版头条计4分,头版计2分,其他版面计1分。
2.电视广播网络类
(1)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计20分,其它节目计10分;
(2)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计16分,其它节目计8分;
(3)浙江卫视新闻联播计8分,其它频道黄金段新闻计4分,其它节目计2分;
(4)浙江电台新闻计2分,其它节目计1分;
(5)浙江在线原创科技新闻、市级电视台计2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头条新闻计2分,省级动态、县市动态、重大科技专项等新闻信息计1分;
(6)浙江科技(普及)网、各市门户网、新闻网、电台等新闻计1分。
3.其他媒体视报道情况按相应级别酌情给予计分。
(三)加分事项
1.得到县(市、区)领导批示的新闻报道加5分,厅、市级领导批示的加10分,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加20分,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加40分。
2.各市科技局在电视、报纸、广播电台上开辟固定新闻栏目、固定专版每档计20分;在互联网上开设科技网站网页计10分。
3.进位分,年度总分排名比上一年度提升一位的,总分加20分,提升两位的,总分加40分,以此类推。如通过进位加分,该单位分数达到优秀,则另外增加优秀名额,原则上不影响加分前列入优秀行列单位的排名。
4.对于厅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视完成情况酌情给予加分。
三、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
各单位认真总结本年度宣传工作,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结果连同被媒体采用新闻作品情况统计表及新闻作品复印件报厅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核查考核
厅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在各单位自评总结的基础上,对年度科技宣传工作进行分类考核,提出考核建议。
3.确定考核结果
厅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办公室考核建议汇报,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科技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市、县科技工作先进评选和厅机关处(室)、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厅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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