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建发〔2013〕16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目前注册有效期满和在2013年底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及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年龄已满60周岁的二级临时建造师,自2014年1月1日起,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不需参加继续教育。

二、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原则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厅局统一组织。各建筑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专业及注册有效期等情况,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具备相应专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企业注册所在地尚无相应专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时,可按我厅公布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及专业情况,按要求选择具备相应专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目前,建筑工程专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培训单位培训。市政工程专业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机电工程专业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公路工程专业由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培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培训。矿业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将另行通知。

各建筑企业在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时,企业应填写《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附表2),培训人员应填写《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附表3)。未申请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直接填写《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附表3),向培训单位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培训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厅局要督促培训单位制定落实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教学管理,强化考勤记录,不断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单位每年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厅局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厅局报省建管局,并在每批培训开始前,由培训单位向省注册办书面报告培训开始时间、教学计划安排、各专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地点等情况。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可直接将培训计划报省建管局。

四、为及时掌握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厅局将本地区或本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省建管局。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培训单位的师资人数、培训批次、培训人数、收费标准等(格式见附表4),工作计划包括各培训单位每一培训批次的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格式见附表5)。

联系人:龚相群(省建管局),电话:0571-85068044。

王小云(省注册办),电话:0571-88816250。

附件: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307/20130709001.doc

2.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307/20130709002.doc

3.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307/20130709003.doc

4.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307/20130709004.doc

5.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307/20130709005.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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