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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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湖州银监分局《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湖州银监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和导向型小企业倾斜,有效缓解市区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贷款资金。本办法所指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是指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按1:1配套,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市区小企业信用贷款资金2亿元,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政府专项资金存储期间,该银行应正常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贷款原则。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小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由承办银行自主决策、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专项信用贷款面向市区各类小企业,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产业英才带头人、海归创业人员、科技部门支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科技型小企业;符合工业六大重点特色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各类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以及从事现代商贸、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服务等小企业。
第四条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市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企业已正常经营满一年;
(二)总资产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以下;
(三)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无逾期贷款和利息;
(四)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并能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六)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贷款期限。专项信用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贷款利率。承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发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上浮比例在银行基准利率的30%左右,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承办银行不得要求贷款企业强制性存款或强制接受其他金融中间业务。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信用保证。专项信用贷款区别于常规抵押或者担保贷款方式,采用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由企业业主夫妇(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夫妇或主要股东夫妇等)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般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信用保证,提供财产清单,但无须另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第九条贷款操作程序
(一)机构确定
1.在市经委设立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主任由市经委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小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2.承办银行为贷款发放承办机构,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授信尽职调查,在推荐范围内,自行择优决定贷款,并负责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向市本级各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企业资料。经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分管局长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推介办”初审。申请表直接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索取,或可通过市经委网站(http://www.hzgy.gov.cn/)下载。
2.初审。“推介办”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查看,出具调查报告,经“推介办”主任签字确认后推荐给承办银行。
3.复审。承办银行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应自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起十个工作日办结,并将复核意见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办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办贷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向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反馈上月专项贷款信息,包括:《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发放月报表》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收回月报表》。
第十条风险责任。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办贷机构有权拒绝新增贷款。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信用贷款损账补偿制度。承办银行按本办法向小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承办银行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半年后仍无法收回部分,确定为坏帐后的净损失,损账比例在1%以下部分由承办银行全部承担,超过1%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全额累进给予分档补偿。
第十二条损账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当年损账金额×补偿比例
(二)分档补偿比例
损账比例1%-2%以下2%-3%以下3%-4%以下4%-5%
补偿比例40%30%20%10%
损账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三)损账比例=(当年损账金额÷当年累计贷款金额)×100%。
第十三条损账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承办银行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承办银行的损账比例、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经批准后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三)承办银行收到损账补偿文件后,到市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对后拨付。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损帐补偿的相应比例及时划交市财政。
第十五条专项信用贷款符合《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可纳入省风险补偿考核范围,市财政给予1:1的配套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制定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年终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述承办银行,由市本级有意向金融机构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和湖州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本办法设定的条款,确定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另行签订协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逐步增加专项信用贷款规模和承办银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
2.湖州市区2010年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试行)
附表1:
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
编号:年月日单位:万元,%
企业
名称(盖章)行业
代码
企业详
细地址
法人
代表手机号码电话
号码
财务
主管
企业当前
资产状况注册
资本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银行贷款其它借款所有者
权益资产
负债率
企业当前
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现价工
业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实缴
税金其中
增值税
产品产量
生产能力
贷款用途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县区经发局分管局长
推荐意见
签字:年月日
经办人员
调查意见签字:年月日
湖州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盖章)
承办银行
审核意见年月日(盖章)
注:①本表一式三份,申请贷款企业将表格送所在区经发局;②承办银行审核意见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反馈给湖州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附以下资料各两份:(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贷款卡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报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
附件2
湖州市区2010年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
(试行)
为做好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扶持和促进市区小企业发展,根据《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承办银行。
二、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并执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确定的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发放程序。
2.放贷规模。年度累计专项信用贷款企业100家(次),累计放贷额200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12000万元。
3.工作效率。收到“推介办”推荐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并决定是否放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4.贷款回收。无逾期贷款和利息。
5.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高,无银行责任事故引起的投诉。
6.信息反馈。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向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反馈上月专项信用贷款信息,《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发放月报表》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收回月报表》;每半年报送工作总结。
三、考核办法
年终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组织实施。以评分方式衡量业绩,具体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符合要求得10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放贷规模。完成放贷目标任务得50分,其中:
(1)贷款企业数完成目标任务得20分,每增加(或减少)1家,相应加(或减)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累计放贷金额完成目标任务得20分,每增加(或减少)5%,相应加(或减)1分,最多不超过5分。
(3)年末贷款余额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5%,相应加(或减)1分,最多不超过5分。
3.工作效率。符合要求得10分,超过规定时限的,每笔扣1分,扣完为止。
4.贷款回收。符合要求得20分,每逾期1笔贷款扣5分,扣完为止。
5.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得5分,每发生1次投诉或口头意见反映扣1分,扣完为止。
6.信息反馈。符合要求得5分,未及时准确反馈,每迟报或错报1次贷款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
7.超过协议约定放贷总规模的,每增加放贷1000万元,加1分。
考核总得分为各单项考核得分之和。
四、奖励措施
1.经综合考核,给予经济奖励。奖励资金与考核得分挂钩,每家承办银行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考核总得分为90分奖励5万元,每增加(或减少)1分,相应增加(或减少)奖励5000元。
2.全年放贷年均余额低于年均财政专项存款余额,不予奖励。
3.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列支,拨付“推介办”。承办银行按1:2:7(领导、管理部门、信贷人员)的分配比例将奖金分配方案报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经批准后,奖励资金由“推介办”直接发放。
4.本考核办法2010年起试行,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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