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湖州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应对我市水上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保障我市水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水上突发事件险情等级分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2.1重特大突发事件(Ⅰ、Ⅱ级):
(1)遇险人员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危险品船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泄漏,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重大威胁的突发事件;
(3)危险品码头发生爆炸、燃烧和大量油品、危险品泄漏,对码头、船舶和人员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重大威胁的突发事件;
(4)因严重干旱导致水位长时间枯浅或主干线航道桥梁被船舶严重撞损导致水上交通中断,严重影响我市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发事件;
(5)防汛期水位较高时,在东苕溪等主要行洪道发生大面积堵航,严重影响行洪断面的突发事件;
(6)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1.2.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遇险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普通货船溢油突发事件;
(3)危险品船舶、码头发生事故,对船舶、码头及人员生命安全、周围环境造成威胁的突发事件;
(4)主干线航道堵航,水上交通中断24小时及以上的突发事件。
1.2.3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遇险人员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主干线航道堵航,水上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下突发事件;
(3)支线航道堵航,水上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下突发事件;
(4)普通货船发生碰撞、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事件;
(5)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在该区域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我市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办公室(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
2.1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总指挥部组成。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设信息处理组、技术顾问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
2.1.2总指挥部职责。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组织岸基救助,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指定现场指挥;对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反应行动;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2.1.3总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1)信息处理组。由市地方海事局(归口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和发布航行警告。承办总指挥部应急反应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技术顾问组。按突发事件种类,由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新闻发布组。由市新闻办、市海事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府办、市海事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提供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负责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提供应急交通保障。
(3)市公安局:负责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要求组织公安民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
(4)市环保局:会同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5)市水利局:协助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水利设施运行调度和提供相关水文信息。
(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中长期气象预报、短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临近预报,提供热带气旋、大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信息,提供水上搜救的相关气象技术支持。
(7)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现场医疗援助,突发事件现场救助工作。
(8)市农业局:协助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工作。
(10)市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船舶堵航等突发事件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牵头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一名和相关行动组组成。指挥长由市海事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时由总指挥指定。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受总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总指挥部指令;负责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有权因事因地采取相应措施。
2.3.3现场指挥部各组组成和职责
(1)信息处理组。由事发地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命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2)应急行动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事发地海事、公安、环保、卫生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
(3)技术顾问组。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实际需要,由事发地海事、公安、农业、环保、气象、水利等单位专家组成,负责对现场险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应急反应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交通管制组。由事发地海事、公安等单位组成,负责搜救现场水、陆交通管制。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气象、水利、农业、海事等单位组成,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应急行动组之间、现场指挥部与搜救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等。
(6)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市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报告。
(7)善后处理组。视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政府、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以及各种搜救力量和器材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2.4日常办事机构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事局水上交通指挥中心,负责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海事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组织有关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负责管理、使用和调配市级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负责总指挥部的其他交办工作。
2.5县区指挥机构
县区可参照市指挥体系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县区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3.2.1预警信息来源
(1)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接警信息;
(2)当事船舶、设施、其他交通工具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报告;
(3)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4)船舶动态监管系统(GPS)、航道视频监控信息;
(5)气象和水利部门提供的气象、水文监测信息;
(6)其他搜救机构、公安110报警、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转报的有关信息;
(7)其他渠道信息。
3.2.2预警监测
(1)应急值班。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值班通讯: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572—12395;值班电话:0572—2506988;0572—2506989传真电话(自动):0572—2506987。
(2)船舶动态监管系统和航道视频监控。船舶动态监管系统(GPS)和航道视频监控是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水上预警的重要手段。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通过船舶GPS和航道视频监控对船舶动态实施全天候、连续的监控,GPS覆盖水域的动态和航道视频监控图像可直接传输至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
(3)通航水域巡航。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巡航工作,可以及早获得水上报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渔政、水上派出所等水上执法部门在执行相应水上执法任务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也应及时报告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
(4)气象和水文观测。气象和水利部门对天气形势(如雾、雨、霾、大风、台风、冷空气或寒潮等)和水文情况(如潮汐、水流、波浪、水温等变化)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通报。
3.3预警措施
3.3.1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港航短信平台发送短信以及电台、新闻媒体等措施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2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上报
4.1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程序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上报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发生一般及可能为较大突发事件(四级、三级)时,应及时报告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4.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三级、二级、一级)时,应立即报告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并在接到报警后l小时内汇总事故和救援情况,书面报告总指挥部、市政府,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5.2.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原则。
5.2.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5.2.3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3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分级标准,按照县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5.3.1对任何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最低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5.3.2对一般及以下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响应,并报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由市海事局派驻人员应急值班,指导协助工作。当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的,市总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
5.3.3对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市应急办和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由市总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领导部署指挥。当市本级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的,请求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3.4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下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给予技术指导。
5.3.5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仍对水上突发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5.4应急响应程序
5.4.1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和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初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向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汇报并接受指令。
5.4.2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启动本预案后,下达启动指令,并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人员到达指定地点。
5.4.3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即告成立,总指挥指示当地水上交通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
5.4.4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技术顾问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结论提出实施建议。
5.4.5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相应的应急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5.4.6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行动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总指挥部,对现场突发事件发展态势作出判断和提出进一步应急反应的建议。
5.4.7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报告信息作进一步评估,如突发事件已符合本预案终止条件时,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5.4.8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后,总指挥部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并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
5.4.9总指挥部信息处理组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上报、通报。
5.5新闻发布
5.5.1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5.5.2搜救信息应经总指挥部核准后对外发布,或经总指挥部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总指挥部或上级领导认为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5.5.3新闻发布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组织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负责联系民政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与社会援助及伤亡人员的抚恤与善后处理工作。
6.2总结评估。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行动报告;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总指挥部审定后报告上级部门;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通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和保养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总指挥部要建立水上应急人员、设备、装备信息库,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要根据需要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提高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3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与相关的水、陆运输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7.5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总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6应急物资保障
在处置重大及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7.7应急资金保障
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8应急后勤保障
在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9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区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普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8.2培训
总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都能全面熟悉并掌握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救护等技能。
8.3演习
总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习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演习。通过演习,发现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我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
9.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预案制定实施。本预案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2预案更新和修改。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专项预案做出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辖区搜救力量发生大的变化、其它应进行修改情况出现时,本预案应进行更新或修改。经修改的预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3.1对积极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3.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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