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
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总体要求,将整治提升工作与污染治理和民生改善相结合、与园区建设和产业提升相结合、与土地整治和城乡面貌改善相结合、与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相结合,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四大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落后产能淘汰基本完成、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轨道。
(一)印染行业:(1)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提升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2)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提升并按统一标准完成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3)2014年底前,有印染企业的县区的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整体验收。全市印染行业主要水污染负荷(化学需氧量、氨氮)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3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不低于35%,其中非棉项目不低于50%。
(二)造纸行业:(1)到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提升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2)2014年9月底前,所有造纸企业完成整治提升并按统一标准完成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3)2014年底前,有造纸企业的县区的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整体验收。全市造纸企业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60%以上,造纸行业废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污染负荷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30%以上。
(三)制革行业:(1)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提升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2)2014年6月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提升并按统一标准完成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3)2014年底前,有制革企业的县区的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整体验收。全市制革行业铬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排放量削减15%以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减少30%以上。
(四)化工行业:(1)到2013年9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2)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3)2015年6月底前,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通过整治验收。(4)2015年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有化工企业的县区全部通过整体验收。全市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各县区应严格执行四大行业产业准入条件,将项目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产品能耗、污染减排绩效指标等挂钩,实施以新带老、总量削减替代措施,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总量的,总量指标应企业自身平衡或区域内置换替代。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外不再新建重污染、高耗能项目,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要求。
(二)推动园区建设,促进集聚发展。各县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区应通过建设专业园区来优化企业布局,改变低、小、散的现状,实现行业集聚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除少数经环保、经信、安监等部门认定的标杆式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搬迁入园或关停。专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并经过规划环评审查,园区内要做到统一规划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并实行分质分流。原则上园区要实行集中供热、污水集中治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采取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先在园区发展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重点项目,扶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工艺水平。各县区应坚决关闭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和治理无望的企业及生产线,加快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装备。优先发展低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替代工艺及清洁生产工艺,鼓励使用先进、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装备,采用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四大行业企业在整治验收前均应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四)加强污染治理,规范排污行为。企业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排放清下水的企业经核准后可设置一个单独的清下水排放口(或与雨水排放口合并),所有排放口应设于厂区外以便监督监测,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达到区域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产生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回收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主要废气排放口和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固体废物处置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监管。各县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整治提升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整治提升不到位的企业作出处理。对环保、卫生、安全生产、建设规划等手续不合法的企业依法查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关闭;列为整治提升对象的,要限期完成整治提升工作,并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履行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决定仍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整治提升工作完成后,各县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防突发环境事故。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排查(2013年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组织开展四大行业调查排查,摸清整治提升企业家数和基本情况。
(二)制定方案(2013年1月-3月):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出台四大行业整治提升的各行业实施方案。各县区制定四大行业整治提升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整治提升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方向、进度、重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整治提升(2013年4月-2014年9月):各县区按照总体目标要求,根据轻重缓急,从污染最为严重、能耗最大的行业入手,交叉推进各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并由县区政府按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组织县区相关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
(四)县区验收(2014年1月-2015年12月):县区完成各行业整体整治提升工作后,由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评估报告。市政府按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区验收规程,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五)长效管理(2015年起):坚持污染整治和转型升级并举,上大压小,有保有压,以整治促进转型,以先进淘汰落后,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并重,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四大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统筹协调,环保和经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发改、国土、建设、安监、卫生、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按照“县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方案,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组织好行政区域内四大行业关停淘汰、搬迁入园、规范提升和政策处理、维护稳定等工作。各县区要按月上报整治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并对检查督查和上报的情况给予通报。整治提升工作情况纳入县区综合考核和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市政府将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撤销荣誉等措施并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对实施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的整治提升企业,按照《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湖委发〔2012〕72号)有关政策就高执行;对主动实施搬迁的整治提升企业,优先安排进入专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对整治提升投入力度大、整治提升工作彻底、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重点予以支持;已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企业,经整治提升或转产、关停削减的排污量,由市、县环保部门按现价回购排污权;鼓励各县区设立工业用地收储专项资金,加大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土地收储力度。
(三)强化技术指导,严格长效监管。聘请四大行业专家定期对整治提升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保障企业整治提升一步到位。各县区应注重整合各类法律、经济和行政资源,在加强服务指导的同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经营、用能和排污等案件,金融、电力、供水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整治提升完成后,要保持严格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不定期组织检查,有条件的县区要在四大行业企业和园区设立环保监督员,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四)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整治提升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四大行业企业名单和企业整治提升进展情况,积极回应各类环境诉求,宣传节能环保先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湖州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湖州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有关政策意
3.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附件1
湖州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金长征
副组长:沈建平董立新
成员:徐晏平(市政府)
周永良(市政府)
章新泉(市维稳办)
杨六顺(市发改委)
熊全龙(市经信委)
朱鸿(市环保局)
周建明(市财政局)
陈发瑶(市安全监管局)
朱仲华(市国土资源局)
莫国繁(市中级法院)
徐志宏(市公安局)
施会龙(市卫生局)
祝时伟(市建设局)
邵坚(市工商局)
沈建法(市质量技监局)
王维强(市人行)
朱斌(市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鸿、熊全龙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建卫、潘永锋、蒋赪兵、龚西征、潘人伟、朱荣伟、王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湖州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有关政策意见
为切实加强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湖委发〔2012〕7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5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2〕30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31号)规定,现将有关政策意见明确如下: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治提升任务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可按淘汰设备净值20%予以奖励。对整体淘汰并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的,或置换土地到特色产业工业园新建相关特色产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后,对拆除设备可按净值的30%予以奖励。其中市财政按照各区政府实际支付企业奖励资金给予区政府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每家企业200万元。对“等量置换”和无证无照非法生产企业的淘汰项目不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改造。对设备、工艺改造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发展规划的企业,厂房加层改造或翻新、提高建筑容积率、租用标准厂房的,且投资生产性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重组后加大技改投入,技改项目享受零土地技改政策,并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政策兑现前,企业重组方案需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五)支持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整体淘汰后,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竣工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对先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项目,奖励比例再提高两个百分点,最高限额6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竣工投产的金属新材、现代家居、特色纺织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六)实施主要污染物回购。已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企业,经整治提升或转产、关停削减的排污量,由市、县环保部门按现价回购排污权。
(七)加大土地收储和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各县区政府要专门设立土地收储专项资金,加大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土地收储力度;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原有厂房临时兴办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八)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税收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3
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1
重点行业
企业数
产值情况
利润情况
能耗情况
(折算标煤)
从业人员
总数
纳管
集中
供热
在园
区内
产值
占比
计量单位
家
家
家
家
万元
%
万元
万吨标煤
人
合计
243
97
75
126
1799761
6.00
136114.4
111.69
32329
印染
95
57
40
63
870927
2.90
69477.1
51.25
18213
造纸
36
2
0
4
144251
0.48
7479.2
9.94
2170
制革
24
4
2
3
89988
0.30
3292
2.35
1844
化工
88
34
33
56
694595
2.32
54806.1
48.15
10102
(注:数据为2011年度)
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2
重点
行业
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工业废气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排放量
占比
计量
单位
万吨
%
吨
%
吨
%
万立方米
%
吨
%
吨
%
吨
%
合计
5987.3
49.98
4802.9
47.73
437.6
74.47
788762.1
3.86
10600.2
25.96
2566.4
4.13
4845.6
17.47
印染
2948
26.41
2584.2
25.68
214.2
36.45
214645.3
1.05
5506.4
13.49
1045
1.68
1693.1
6.11
造纸
909
7.59
747
7.42
46.5
7.91
87468.7
0.43
429.8
1.05
156.6
0.25
898
3.24
制革
196.4
1.64
185
1.84
24.8
4.22
11493
0.06
171
0.42
25.5
0.04
42.1
0.15
化工
1815.3
15.15
1133.3
11.26
142.9
24.32
326044.7
1.60
3864.6
9.47
1226.2
1.97
1891.2
6.82
(注:数据为2011年度)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