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

湖中法〔2013〕96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已于2013年10月16日由本院院长办公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本规定,对委托拍卖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证金的存储和支付按上述规定操作;各有关拍卖机构要对竞买人做好解释工作,确保通过专户交纳保证金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上述规定第八条中所述“小标的额”的标准暂定为人民币50万元(即标的起拍价不超过50万元),该标准如有调整由我院司法鉴定处发文通知。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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