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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
湖中法〔2013〕96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的规定(试行)》,已于2013年10月16日由本院院长办公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本规定,对委托拍卖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证金的存储和支付按上述规定操作;各有关拍卖机构要对竞买人做好解释工作,确保通过专户交纳保证金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上述规定第八条中所述“小标的额”的标准暂定为人民币50万元(即标的起拍价不超过50万元),该标准如有调整由我院司法鉴定处发文通知。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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