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嘉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项财政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不低于年月均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基本补偿按其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3%给予补偿;对市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年月均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超过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部分按0.5%给予补偿;超过5倍(含5倍)以上部分按1%给予补偿。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二)积极鼓励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市区现有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5万元;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10万元。对市区当年新设立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对与担保机构开展良好合作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平均担保贷款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且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市级金融机构,按年平均担保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二)积极推动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提升信用水平,增强金融机构对其的认同度。对参加省信用评级并首次达到BBB级以上的市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征信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被担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依法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方便担保机构查询。

(二)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各级金融机构要为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明确专人负责担保企业相关情况的查询工作。未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商定一家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四、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在办理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时,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抵押物的多次登记。要积极与担保机构共同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原有政策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四)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做好对市区担保机构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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