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3〕2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1999年市第一届劳模表彰大会召开以来,全市上下抓住机遇,奋力拼搏,努力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此次劳模评选范围为:工业、农业、交通、建设、财贸、政法、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先进代表,包括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凡所在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均可参加评选。县(区)评选工作分别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各系统和市级机关评选工作分别由牵头部门负责。

全市将评选劳动模范158名,其中城市77名,农村81名。此次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办法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劳模评选有关规定,按照农村人口十万分之二和城镇职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并考虑经济效益和其它方面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单位合计城市农村

全市1587781

宿城区1183

宿豫县271017

沭阳县401723

泗阳县371720

泗洪县341618

市直99

二、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本职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开拓精神,为企业改革发展、科技和体制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其他方面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1、所评选劳动模范的事迹限于1999—2002年度。评选工作以块为主,条块之间可以协商,市有关部门可向各县(区)推荐本行业、本系统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2、评选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层层把关的方法。在群众性总结评比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推荐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必须经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由各县(区)和市直各大系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劳模办审核,最后报市政府审批。

3、评选工作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一线工人(包括班组长)不少于35%,农民(包括各类专业户)代表不少于25%,妇女代表不少于15%,企业法人代表为10%,知识分子、侨胞、台胞、少数民族和青年代表也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4、要严格按照有关条件进行评选,确保评选质量。先进事迹要真实准确,为群众所公认。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逐级进行公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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