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贯彻实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贯彻实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4〕36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贯彻实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水产局《关于贯彻实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
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
(市水产局2004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渔业生产结构调整、提升水产品质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各地要认真学习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因地制宜,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在编制规划中,要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一步规划、分步到位,开发与保护相结合,规划与调整相结合,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基本原则。县(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洪泽湖、骆马湖水域的调查登记和规划发证分别由相应的湖区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争议的养殖水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养殖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养殖证的发放。各地在不违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抓紧编制养殖规划的同时,可对传统养殖区优先发放养殖证。
三、明确政策,规范水产养殖证发放工作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凡符合养殖规划,在国有水域养殖的,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规划区内已养殖水域滩涂,过去曾发过养殖证的,可凭旧证核发新证;没有发过养殖证的应通过申领,核发养殖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已进行水产养殖,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对经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许可,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河道、湖泊等水域,可在保证其它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对农田低洼地改为精养鱼池的,应发给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好的提水养殖,可发给临时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差、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可不发养殖证。稻田养殖原则上不发养殖证,对其中少数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较稳定的,可发给临时养殖证。养殖证的有效年限,应与承包经营期相一致,但不能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四、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养殖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养殖证发放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在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水利、环保、交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规划等部门要与渔业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养殖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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