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非典疫情反复,努力实现可持续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全面构建反应快捷、盖边沉底的防治网络,全方位加强非典预防控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非典不在徐州流行。
第二章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
全市动员、全民预防,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疫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坚决防止非典传播和蔓延。
二、属地管理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一律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管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统一对非典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和信息报送工作实行扎口管理,统一调度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对本地区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及时处置
建立非典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非典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非典疫情,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地予以处置。
四、分级控制
根据非典疫情发展情况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
五、依靠科学
贯彻依靠科学战胜非典的方针,加强非典流行病学、快速诊断、治疗预防药物及医疗救治技术与方案研究,科学制定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六、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防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把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应急指挥系统
一、建立指挥体系
市成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防疫治疗组、物资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监察督查组,统筹协调非典防治工作的疫情监测、应急响应、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社会稳定、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秘书组和综合组,承担日常值班联络、文秘及文档管理、会务及会议纪要整理、领导活动安排、综合文稿、信息督查、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防疫治疗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市性的疫病预防控制、患者救治、专家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处置各地在卫生资源调度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防疫、治疗等方面的其他事宜。
物资保障组负责督促检查及协调与非典防治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以及生活日用品的供应等方面的重大事宜;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和供应秩序。
社会稳定组负责掌握非典防治时期社会动态,落实社会面控制措施,严密防范、打击制造传播谣言、借机进行捣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控制;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以及疫区采取隔离、管制等措施,并负责隔离区周边地区的治安和巡逻;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监察督查组负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典防治时期的监督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调查、依法果断处理违法违纪事件。
各县(市)、区均设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防治措施的落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接受医学观察和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督促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控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和公布重要疫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宣传、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非典防治宣传把关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大力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做好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站埠设施的检疫、消毒、留验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各口岸出入境人员的非典疫情监测与防控。
教育、建设、旅游、文化等部门负责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范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督,加强与非典患者相关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与监督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非典防治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非典防治科技攻关及科研合作与交流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非典防治社会救济政策,组织并管理社会捐赠,负责非典患者死亡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的非典防范工作,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的非典防范工作。
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非典防治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非典防治期间保障外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工作。
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工商、药监、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非典防治应急体系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非典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其诊断标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专家组会诊。如属省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由省卫生厅接报后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初诊后,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如属省内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卫生部接报后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按照省卫生厅对病例确认权限的调整,进行非典疑似病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
二、疫情分级
依据非典病例的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在我市所辖县(市、贾汪区)发生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重大疫情:指在我市发生非典续发病例;或在我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发生非典临
床诊断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特大疫情:指非典疫情波及多个县(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我市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等级,经市政府和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第五章常防治措施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一)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疫情信息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报告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及省内外非典发病动态。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卫生人员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转归信息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填报非典病例病情日报表,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在非典流行期间,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日报告制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病转归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及零病例报告制度,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例、临床观察病例、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每日动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
(三)疫情通报与公布
市卫生局根据市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疫情。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市非典疫情。
(四)疫情报送责任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鼓励群众举报非典疫情,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苏政发〔2003〕7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105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内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开展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环境卫生。学校、托幼机构的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公安部门定期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等进行检查,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大力普及疾病预防知识。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三)预防接种
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免疫预防接种的管理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遵循自愿原则,积极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推荐接种流行性感冒疫苗以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肺炎等疫苗的免疫接种,并严格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妥善处理疫苗接种反应。
(四)市外其他地区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我市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市外其他地区发生非典疫情时,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局要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飞机、火车、船舶、客车等实行重点检查。在省际公路路口设立非典检疫站(点),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客货车辆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一旦发现有可疑发热症状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适当控制到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五)交通工具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接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我市或正在市内流动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应急力量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依法强行带离。
对同行人员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员劝其进行家庭医学观察。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
跨市域的处置工作,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报经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地区协调。(六)本地疫情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应急处理组,负责非典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理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并对其密切接触者逐个进行追踪、调查、核实,重点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例的接触史和接触方式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因素。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力量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追踪调查、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和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同时,填写相关人员医学观察通知书,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家庭医学观察。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诊治
我市发生非典疫情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指定医疗机构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
二、三级综合医院及市区部分二级医院、各县(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各建制镇所在地卫生院原则上均要设置发热门诊。市区确定以下11所医疗机构第一批设置发热门诊:市一院、徐医附院、市三院、市四院、市儿童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徐州铁路医院、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职工医院、鼓楼区人民医院、云龙区人民医院。各县(市)、贾汪区发热门诊的设置,由辖区卫生局确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临床观察
经发热门诊初步诊断,县级以上非典诊断专家组会诊,符合非典医学观察病例标准,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市传染病医院、徐州铁路医院为市区非典临床观察病例定点集中收治医院,各县(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原则上为辖区内非典临床观察病例定点集中收治医院。
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安排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住院治疗
市传染病医院为全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定点集中收治医院,徐州铁路医院为全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定点集中收治后备医院,各县(市)、贾汪区人民医院传染病区要做好应急收治准备,在市传染病医院及徐州铁路医院收治非典病人数量达警戒线时,启动其作为收治场所。
(四)医院内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五)医疗救治转运
市及各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发热门诊确认的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以及经诊断确认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中心(站)或接诊医院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
四、督查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第六章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非典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
一、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落实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市非典疫情。
(二)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对定点医院(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切实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理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追踪密切接触者等工作。
(四)对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和场所依法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实行家庭医学观察。
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切断非典传播的需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被隔离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管理制度;各类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疫情发生地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并可酌情采取其他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疫情发生地的非典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落实一般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所有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严格实行隔离控制措施。对定点医院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行相对集中隔离观察。
(二)疫情发生地的机场、车站、码头、重要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点),对离开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予以处置。
(三)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区域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应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类商场、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四)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2例以上继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五)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由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高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师生减少外出。
(六)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七)疫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八)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执法,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
(九)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特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落实重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后勤保障以及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根据需要准备足够的定点观察宾馆(饭店),并配备管理人员、卫生人员和保安人员,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日用品。
(二)对高危人群实行排查管理。对从非典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各类人员,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逐户进行调查登记,一旦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三)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省际公路道口均应设置检疫留验站,所有进出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验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四)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制度,并对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严密观察。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安排在留验室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各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对已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对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学校要组织进行体检,并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六)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七)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地的旅游活动,并劝告外地旅行社不要组织团组来本市旅游,劝告居民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
(八)对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每天必须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体温测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引导、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干预措施,制定利润率、差价率、最高限价等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列为药品和防非典用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企业,必须每天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品种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工商、价格、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认真查处涉及非典防治违法犯罪活动。对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夸大非典疫情的,故意散布谣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互联网发布此类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迅速依法查处。及时制止和查处拒绝、阻碍非典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结束响应
末例非典病例治愈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负责制、属地负责制。各级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反复检查,确保各个防控环节无一疏漏。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卫生资源保障
(一)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提高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合理设置发热门诊、临床观察医院,以市为单位设立定点收治医院及后备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人员和设备,并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三)建立定点医院对口支援机制。确定市一院、徐医附院、市三院、市四院、市儿童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院在人员和设备等方面负责对口支援定点医院。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防治非典期间,定点医院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对口支援医院要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共同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强化非典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市及各县(市)、贾汪区组建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非典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建立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尽快建成各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医药物资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建立非典防治医药物资储备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储备明细表,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医药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并将所需医药物资及时报同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安排生产,及时做好充分储备。医药物资储备金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等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四、特殊政策保障
(一)市财政设立非典防治专项资金,用于非典患者的医治、购置必要的防治药品、器材和设备、卫生医护人员的防护和补助等。各县(市)、区财政安排非典防治专款,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在发生非典疫情期间,对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的卫生医护人员发放特殊临时性补贴,对因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而受到感染的卫生医护人员和因公殉职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
(三)实行医疗救助制度,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非典病人一律先行免费收治,具体支出渠道为:城市低保家庭中出现非典患者,其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对其他困难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政府予以补助。
(四)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等,凡因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而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支付;对拒绝支付工资福利的单位和业主,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非典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五、舆论宣传保障
(一)按照《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市非典疫情,避免公众因猜疑而引起恐慌。
(二)加大卫生科普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社会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增强人们的卫生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开设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点,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
(三)大力宣传报道抗击非典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全社会的非典防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八章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非典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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