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4〕161号
颁布日期:200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宿政发〔2004〕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机构的性质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经当地政府及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三、担保机构准入

放宽准入条件,担保机构允许政府资金和非政府资金进入。鼓励企业法人、外来投资者、行业协会及民间经济组织等出资,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担保资金来源

1.民间投资及社会募集;

2.会员交纳的会员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3.行业协会出资;

4.政府投资(含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

5.国内外捐赠;

6.其他来源。

五、协作银行选择和担保资金管理

(一)协作银行选择

1.在本地经贸、财政和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2.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二)担保资金管理

1.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要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企业债券,不得用于商贸活动。

2.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协议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约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3.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

六、担保业务收费

1.为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担保额的0.4%收取;担保期限在6个月至1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的0.5%收取;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额的1.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核准。

2.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经同级政府物价、经贸、财政部门核准,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上浮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50%。

七、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一)风险控制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应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补偿资金,用于补充担保机构担保损失和拓展业务需要。

2.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3―10倍之间,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其担保资金余额的50%。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倍数,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3.事前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

4.事中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

5.事后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二)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部分风险为原则,以确保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稳健运营。具体责任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商定。

3.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

八、政策扶持

1.凡建立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征三年营业税。

2.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其批准设立、登记等部门要降低准入门槛,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要给予各项规费减免,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外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

3.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在利率上适当优惠,浮动幅度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自行商定。

4.政府设立担保专项资金。凡有政府注资设立的市级担保机构,市财政每年注资不低于200万元;县区级担保机构,县区财政每年注资不低于100万元;乡镇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每年尽力安排。省级财政下拨的担保专项资金全部充实市县担保机构。对无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5.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行业自律运作方式,必须明晰产权关系,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定担保章程和议事规则,明确职责,形成内部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规范担保运作,防范担保风险。

6.营造信用担保的政策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工商、国土及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在对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措施过程中,要简化抵押、质押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业务收费,涉及担保收费的项目,一律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30%。市经贸、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担保机构实施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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