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03〕201号
颁布日期:2003-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盐政发[2003]20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再就业资金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1998]165号)规定的有关筹资渠道的同时,自2003年10月起,再从以下两个方面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招待费,按其全年发生额的10%募集。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出租房收入,按其实际收入的20%募集。

各部门、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应缴纳的再就业资金,向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申报,并足额解缴至市解困办帐户。自每年2月份起,由市监察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对应缴未缴或解缴不足的,按其欠缴额的3倍罚缴。

上述所筹资金按盐政发[1998]16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市直企业下岗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支出。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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