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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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发〔2004〕4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意见
州教育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布局的调整,我州中小学出现了一些闲置校产。由于缺乏管理等原因,部分乡(镇)、村(屯)在未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这些学校闲置校产,并将所得资金挪做他用,严重违反了《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教育事业的投入和发展。为切实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管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办事,明确产权关系
根据《教育法》第五十九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延边州中小学校校舍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人民政府对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和“中小学的校园、校舍及校内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属国家所有”的规定,乡(镇)、村(屯)集资办学,筹措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和维修校舍校园是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财产不能按投入决定归属,必须归国家所有。
二、强化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教,切实加强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管理,对所属中小学的闲置校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荒山等)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切实掌握学校闲置校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坚决堵塞各种漏洞,确保校产依法管理、有效利用。各公办学校负责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擅自将校舍、校园等资产出卖、借租或转让。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要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农民教育和职业教育等;确需进行置换和变更的,要在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市)的基础教育;对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的校舍、校园等闲置校产,要及时补办权证手续。
三、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国有资产
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出卖、借租或转让。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回乡(镇)、村(屯)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并全部用于基础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因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管理不善而出现侵占、变相侵占校产行为的,视其情节,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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