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人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经贸委市人行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市工业经济、税源和提供就业岗位的主体。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市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解决就业和确保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资金不足是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融资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信用不足。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对于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优先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打造“信用嘉兴”,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融资与担保体系。担保机构设立可由政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出资组建。根据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到2005年,县(市、区)级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规模至少达到3000万元以上;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大力发展公助民办型互助担保机构,到2005年末,县(市、区)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乡镇要建立一个以上的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

2、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协会(社团法人)等。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的特点,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应尽量采用公司制的形式,实行规范运作,以防范风险。对目前一时难以采用公司制形式运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一律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统一管理,并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具体操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非政府出资的商业型和互助合作型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何种方式出资,都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行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的政策指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强化行业协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指导、监督和管理,还需要担保机构之间的协作和自律。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担保机构成立嘉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指导行业内部执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的贯彻执行;根据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机制,规范担保组织的业务操作和行业内协作方式,逐步树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4、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是打造“信用嘉兴”、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都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2003年,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抓好这项工作。市经贸委、市人行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市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5、努力推进企业产权登记,为融资、担保等提供配套服务。中小企业财产权属登记工作有利于明晰企业的产权,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企业通过财产权属登记获得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缓解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问题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三、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1、凡经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的,其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经报批审核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县(市、区)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自身财力,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风险损失补贴等。

3、对新建立的非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互助担保组织和商业担保组织),由担保机构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资助金额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额的15%-30%比例确定,创业资助的资金可以进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实行政府所有,担保机构免费使用。地方政府也可根据担保机构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把创业资助资金的所有权作为奖励让与担保机构。

4、对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应予以表彰。

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扶植,促使其发展壮大。工商、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车管)等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间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中小企业财产权属登记证书也可作为融资担保中担保和反担保的抵押权证。

6、加强对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担保组织运行情况的考核。从2003年起,将各县(市、区)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列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工业经济运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县(市、区)也应加强对乡镇的考核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符合融资担保机构运行实际的行业经营考核办法,各政策性担保组织的监事会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担保机构的考核,加快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和担保机构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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