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方案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方案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8〕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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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方案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朝阳市服务业发展考评方案》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朝阳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
一、确定任务指标体系的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服务业增长速度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确保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0%,力争实现5年翻一番的目标,据此确定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
该体系充分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是可比性要求。任务指标中的数量及核算指标,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指标和数据具备统一的考核标准,具有可比性。定性指标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分解确定。
二是客观性要求。各项指标的设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区域、行业的服务业发展总量和经济总量,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
三是引导性要求。通过设定服务业任务指标,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任务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市)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强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二、任务指标体系的构成
(一)各县(市)区任务指标
1.规模与发展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质量与效益指标
(1)服务业税收
(2)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3)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4)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6)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7)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二)有关部门任务指标
1.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范围的经济指标,依据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定的各部门、行业发展情况量化指标。
2.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确定的任务指标,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分解完成情况。
3.各行业和部门对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任务指标体系的实施
(一)任务指标时限: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按年度设定。
(二)任务指标下达:每年年初,根据上年服务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要求,下达各县(市)区、各部门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三)任务指标实施时间:自2008年起试行。
附表:各县(市)区2008年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朝阳市服务业发展考评方案
为实现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0%、规模力争翻一番的目标,动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全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具体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三、考评内容
结合省下达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一)各县(市)区发展指标
1、规模与发展指标
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质量与效益指标
服务业税收、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3、项目与投资指标
当年新开工服务业重大项目数(1亿元以上),当年新增获得国家部委冠名服务业园区情况,当年新增获得国家部委冠名的服务业企业及重大服务业项目情况,当年服务业项目获得国家部委投资支持情况。
(二)有关部门发展指标。部门相关行业指标完成情况,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考评办法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督察室、市统计局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评审细则,负责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考评工作。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每年年初根据上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达。
(一)各县(市)区考核、评分方法
每年3月初,各县(市)区政府向考核小组报上年度服务业发展情况报告,填写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表,由考核小组结合统计核算数据,对比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完成任务为满分l00分,对比任务指标,正增长的,超指标部分计算增量比例,每超额增长1%,加1分;负增长的,计算负增长比例,每负增长1%,减1分,然后根据加权占比计算总分数,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打分、排序,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有关部门考评办法
有关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并按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指标数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考核小组,填写行业发展指标统计表,由考核小组结合统计核算数据,对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察。
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后,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市考核小组统筹协调考核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工作,市统计局及时提供指标测算核定方面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推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对于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分为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得到落实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要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在地统计、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原则,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合力、互补、共享”。实行在地统计,即以县(市)区行政区划为界限进行统计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协调和实施。
政府统计机构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全市服务业各级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各单位的统计调查和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全市各级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处理;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的检查、执法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市统计部门上报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的同时,积极配合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必要时应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的衔接。
全市境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要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和社区(村)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微机,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全市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朝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另行下发。
附件1:朝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2:朝阳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朝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为真实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适应宏观决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特确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及省统计制度的框架下,满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力量整合和信息共享;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标准、统计口径,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全面反映整个服务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同时,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一套能覆盖全部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推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分类的标准,结合服务业管理和统计现状,在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中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在地统计、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宏观性。通过统计体系的建立,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二是客观性。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指标更具备客观依据。三是指导性。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指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三、基本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反映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人均服务业增加值,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等。二是反映服务业运行质量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行业科技人员比重等。三是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旅游业总量、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星级住宿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民生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标。四是反映服务业结构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按服务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和按地区分组等,以及时了解服务业行业结构、投资主体以及地区分布状况等指标。
四、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采用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全面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部分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实行全面统计调查。
抽样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部分娱乐业,各类个体经营户进行定期抽样调查。
五、统计调查报告期
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服务业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即数据上报期分别为年报、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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