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10号
颁布日期:200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将蔬菜基地保护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二、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新制定、修订的法律对抵押贷款事项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在实际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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