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07〕 47号
颁布日期:2007-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4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煤沉陷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采煤沉陷区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划定的沉陷区范围内已将居民搬走或部分搬走后空闲的土地和其它因采煤造成的沉陷、压占废弃的土地。

第三条采煤沉陷区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沉陷区土地的复垦、绿化工程也要统一规划,严禁乱占滥用。已违法占用的要严格清理,符合标准的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条利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和条件:

(一)市发改委的批准立项文件;

(二)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必须符合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批准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抗变形设计。

第五条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只批准建设用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用地单位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探队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做出的技术设计进行抗变形处理、地基处理等。

第七条优惠政策

考虑到采煤沉陷区内的土地建设成本较大,是需要治理、改造、技术处理后方可利用的土地,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优惠:

(一)在新一轮土地基准地价没有出台之前,仍沿用2005年7月鹤岗市政府公布实施的熟地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年租金标准。

(二)土地在治理改造过程中的投资费用可以抵顶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三)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年租金标准公布后,沉陷区工业用地按3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

第八条地上剩余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动迁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批准立项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后,应由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过处理后可利用的土地,进行技术设计。

(二)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复垦,经审批后按技术设计进行抗变形处理、地基处理等。

(三)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复垦治理费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四)批准用地。

第十条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审批办法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发改委根据沉陷区土地利用规划和抗变形设计例会联合审批。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