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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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9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电力安全隐患,确保城市正常供电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是关系到葫芦岛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大任务。要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危及、影响电力运行安全的问题认真排查,迅速解决。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迅速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彻底解决危及供电安全问题,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区分情况,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清理,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清理范围
1、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220千伏15米
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或建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最大风偏距离最小净空距离最小垂直距离
10千伏及以下2.0米3.0米3.0米
66千伏3.5米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0米4.5米
3、与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交叉、跨越、搭挂的安全距离:
10千伏2.0米380伏1.0米
(二)清理办法
1、对于先有线路,有关单位或个人后在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种植树木或修建其它设施等,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自己对种植树木进行修剪、迁移,对修建的其它设施进行拆除,或由电力部门依法对其树木进行修剪、砍伐,对其设施进行拆除。
2、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征占用土地或林地,砍伐树木或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给予一次性补偿。办理征占用土地或林地手续、《采伐许可证》后,电力部门可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它设施等,依法予以修剪、砍伐或拆除。
3、对于先有线路,后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因某种原因安排在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修建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它设施,电力部门可以对其树木修剪或砍伐,可以对修建的设施进行拆除。如涉及补偿问题,要做好补偿工作,补偿费用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能够适合迁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迁移。
4、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或修建其它设施,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向所辖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申报,并按法律规定可种植矮棵树木等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距离的树木;在新建绿地规划及新建房屋等设施的审批中,规划、土地、城建、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贯彻上述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树线矛盾和危及电力设施的情况出现。
5、网通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有线电视台或其他通讯部门、单位在未征得电力部门允许情况下,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架设线路;通讯线路涉及与电力交叉跨越的,应满足电力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于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通讯线路,其所属单位或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电力部门可以进行拆除。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规划、土地、城建、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电力部门报送的危及电力设施的数据资料,主动对所辖范围内的危及电力设施的情况进行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核查和处理结果上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区危及供电安全清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集中力量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林业部门要同电力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树木实行砍伐,林业部门要依法办理采伐证,对林权所有者拒绝采伐的,林业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手续办理采伐证,以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进行清理的单位或个人,经检查评估为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者,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上述国家法律法规,严重阻碍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清理行动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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