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6〕 5号
颁布日期:200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6〕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煤矿事故风险,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精神,决定收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属鸡西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地方煤矿。

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年产3万吨(含3万吨)以下矿井缴纳90万元;年产3万吨以上至6万吨矿井缴纳150万元;年产6万吨以上至9万吨矿井缴纳180万元;年产9万吨以上至15万吨矿井缴纳3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矿井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缴纳时限。安全风险抵押金共分三年缴齐,每年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总额的三分之一,2006年春节放假开工前,年产3万吨(含3万吨)以下矿井缴纳30万元,年产3万吨以上至6万吨矿井缴纳50万元;年产6万吨以上至9万吨矿井缴纳60万元;年产9万吨以上矿井缴纳100万元。今后,每年应缴金额必须在春节放假开工前缴齐。

(三)缴纳程序。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要求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缴纳。各地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安全抵押金后,县(市)存储到县(市)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六区集中存储到鸡西市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帐号:29923918091001)。

(四)缴纳说明。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炭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经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四、风险抵押金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未按时缴足的矿井春节后不得开工。

(二)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总额存足后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三)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四)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五)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六)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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